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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疏散楼梯


4.2.1 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2.2 当层数超过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 30 ㎡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 6m 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超过 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 4.2.2)
附图4.2.2 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附图4.2.2 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4.2.3 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 30 ㎡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 6m 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
4.2.4 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各自承担的通至该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但按此计算时,该走道不得开设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该走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4.2.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4.2.6 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可以按以下除附图 4.2.6-3,附图4.2.6-5 外的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对于附图 4.2.6-6的情况,户门数不应大于 3 樘。
    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 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 2.4 m×2.4m。
附图 4.2.6-1附图 4.2.6-2
附图 4.2.6-1(√)        附图 4.2.6-2(√)
附图 4.2.6-3附图 4.2.6-4
附图 4.2.6-3(×)        附图 4.2.6-4(√)
附图 4.2.6-5
附图 4.2.6-5(×)        附图 4.2.6-6(√)
4.2.7 住宅建筑的配套地下车库、储藏室也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
4.2.8 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4.2.9 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场、展厅)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2.10 商场、展厅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1 地下车库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2.12 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当其位于多层、裙房或符合本《指南》第 1.5.3 条要求的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附属部分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4.2.13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4.2.14 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及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净宽可按本《指南》第 4.1.35 条第 1 款的规定控制。
4.2.1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4.2.16 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 33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4.2.17 当住宅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管道井内或其他形式的楼梯间内,但电表箱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4.2.18 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他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 33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深不超过 10m 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井、电缆井。
4.2.19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条文修订说明

4.2.1 《指南》(2017 年版)第 77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2.2~4.2.3  《指南》(2017 年版)第 77 条部分内容,修改补充明确。
4.2.4 新增条文,明确疏散楼梯的地上与地下部分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宽度计算。当此走道开设有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时,则疏散宽度应把地上、地下部分的楼梯承担的疏散宽度及首层连通的疏散宽度叠加计算,门、窗均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4.2.5 《指南》(2017 年版)第 78 条,局部补充明确。关于饮食建筑的楼梯间形式,一般认为除位于住宅底商外应参照商店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间。
4.2.6 《指南》(2017 年版)第 80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附图4.2.6-3、5不能使用。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主要针对消防救援时5个消防队员从消防电梯进入时的缓冲空间(2.4 m×2.4m),局部的管道井处可小于2.4m。
4.2.7 《指南》(2017 年版)第 80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2.8 《指南》(2017 年版)第 8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2.9 《指南》(2017 年版)第 81 条,未修改。
4.2.10 《指南》(2017 年版)第 82 条部分内容,修改完善、明确。
4.2.11  《指南》(2017 年版)第 82 条部分内容,局部文字修改。
4.2.12 《指南》(2017 年版)第 82 条部分内容,补充明确。
4.2.13 《指南》(2017 年版)第 84 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2.14 《指南》(2017 年版)第 84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住宅疏散楼梯间首层外门宽度。
4.2.15 《指南》(2017 年版)第 96 条,未修改。
4.2.16 《指南》(2017 年版)第 86 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4.2.17 《指南》(2017 年版)第 86 条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4.2.18 《指南》(2017 年版)第 87 条,补充明确。
4.2.19 《指南》(2017 年版)第 89 条,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1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88 条部分内容,《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第 6.8.2 条已明确。
    2 删除《指南》(2017 年版)第 90 条。按照《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1.3 条第 1 款 1)项规定的凹廊(或阳台)应满足凹廊(或阳台)至少一边应完全敞开,至少应满足前室开窗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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