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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评估报告


7.1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消防安全评估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资料详细可靠。
7.2 评估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a)委托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b)评估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录入信息》打印件;
    c)项目评估组人员组成及其注册证书号、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号和影印件;
    d)评估范围和内容;
    e)评估要求和评估依据;
    f)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问题;
    g)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问题整改建议;
    h)会议签到等其他相关内容;
    i)评估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7.3 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要求如下:
    a)评估组单项负责人编制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别校核、审核、签发评估报告;
    b)评估单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加盖注册章。
7.4 评估报告的作废与修改要求如下:
    a)发现已完成的评估报告有错误的,评估单位可作废或修改评估报告,重新编制签发;
    b)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应重新生成新的报告号并生成新的编码(新报告号为原报告号加后缀一1、一2等);
    c)原报告应保留在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档案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作废”,纸质报告封面和骑缝加盖“作废”章,并对报告作废、修改原因进行说明,由项目评估组原编制、审核、审批的人员签字;
    d)作废或修改已完成的报告需经评估单位编制、审核、签发报告的原注册执业人员顺序操作;原注册执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操作的,应由原注册执业人员授权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作废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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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XF/T30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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