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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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老、幼、病”建筑


6.5.1 儿童活动场所
建筑定性
★问题509:1)缺少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2)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年龄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建规》修订版已明确)。
    《建规》5.4.4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建规》修订版:“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本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观点一:未定义年龄,比如:福建。
    《福建》1.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场所。
    观点二:7周岁及以下,比如:武汉。
    《武汉》1.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龄前儿童(即7周岁前)的活动场所。(省消防总队《湖北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释义》)
    √观点三:12周岁及以下,比如:浙江、山东、广东。
    《浙江》9.2.1《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 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山东》2.5.42: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广东》1.0.5:《建规》(2019年(征求意见稿))解释:“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本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按粤公通字13号文和《建规》5.4.4条文说明: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观点四:14周岁及以下,比如:海南、西安、邢台。
   《邢台》三.二十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的活动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海南》1.3: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 14 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西安》1.0.1: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 14 周岁及以下的儿童的活动场所(游乐产品有说明书的以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适用对象为准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观点五:16周岁及以下,比如:广州。
    《广州》2.1.4:按粤公通字《13 号文》和《建规》5.4.4 条文说明: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不超过 16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安全出口
★问题510:1)儿童活动场所是否可以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2)是否可以只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他的安全出口借用相邻商场的?3)当儿童活动场所已经设置了2个的安全出口时,其他的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借用相邻商场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宜”改成了“应”;“不超过50㎡”的要求比国标松,不应支持)。
    《浙江》9.2.3: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50㎡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浙江》9.2.4: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福建》2.3: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问题511:儿童活动场所只设1个疏散门的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15条文说明: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浙江》9.2.2: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疏散距离
★问题512: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照《建规》5.5.17.4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关于咨询新版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39号》)。
    《北京》:商店内装修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疏散距离可以按照“建规”5.5.17.4执行。
 
防火卷帘
★问题513:儿童活动场所可否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图示》里明确“儿童活动场所不得用防火卷帘分隔”)。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观点一:可以用防火卷帘分隔,比如:浙江。
    《浙江》(征求意见稿)9.2.4: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的分隔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卷帘长度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分隔部位的长度,符合《建规》第 6.5.3 条的规定。【正式版已取消本条】
    √观点二:不得用防火卷帘分隔,比如:福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当出现电机刹车失效、温控速放器误动(比如温控器自爆),或者传动链条断裂等情况时,都会导致防火卷帘误动下放,对儿童造成安全隐患!另外,防火卷帘的两侧均设置有手动按钮和紧急启动装置(拉环等),也容易被儿童误动。因此,所有儿童活动场所,均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
    《福建》2.3: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问题514:《托幼规》4.1.11.7条“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此处的“直通室外”是否包括通过无可燃物的门厅出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15:《托幼规》4.1.3A条“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此处的“幼儿园生活用房”,是否包括室外活动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疏散宽度
★问题516: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密度如何取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其他观点:规范没有规定,应根据不同用途比照相似场所确定。如培训,比照教室。游乐场,比照歌舞娱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算,论证确定。

6.5.2 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定性

问题517:1)《建规》第8.2.1.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所指范围是否包含老年人活动场所、附带的老年人医疗保养场所、不完全封闭的老年人活动和健身场地?2)老年人公寓怎样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江苏》1.3.2.2:根据《老照标》,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2)《武汉》1.1.3:老年人公寓、老年人住宅等具备集中养老性质的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邢台》三.一:老年公寓适应老年人群的特殊性,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的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使用的规范是《老照标》的各条款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对于专供老年人使用的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或场所,以及未达《建规》规模级别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设计应按《建规》有关“其他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安全出口
问题518:1)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专用疏散楼梯吗?2)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可根据《建规》第5.5.8条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宜”改成了“应”)
    1)《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新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规》5.4.4A)。注:《老照标》3.0.3: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浙江》9.2.4: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2)《江苏》1.3.3.13:可以。
 
消防电梯
问题519:1)裙房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老年人照料设施”,这个总建筑面积怎样界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即使裙房也不例外。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该建筑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以防火分隔设施为界)。
 
问题520: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有何设置要求?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电梯,是否可以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除满足常规功能及要求外,应采取防烟措施。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群相对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用于人员疏散,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避难层和安全间
问题521: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场所的避难间,可否利用消防电梯前室或普通电梯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3.3:普通电梯的电梯厅没有防火分隔,不具备良好的防烟性能,难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不能用于病房楼层的避难间;当普通电梯前室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了分隔,且符合最小净面积要求时,可以作为避难间;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是人员的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人员的集结地,不能用作病房楼层的避难间,老年人照料场所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可以用作避难间。
    《福建》3.14:髙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不应将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兼作避难间。
    《乌鲁木齐》五.7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第12.0.4: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指南》P270:病房避难间一般按护理单元设置,尽量一个护理单元设置一间,也可以在两个护理单元的中间部位靠近疏散楼梯或消防电梯处设置避难间,使这两个护理単元共用一间避难间,但一个楼层的一间避难间所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一般应单独设置,不应与病房区护理单元中的避难间共用。考虑病人避难的特殊需要,避难间不能利用电梯厅、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病房避难间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流线关系示意,参见图5.5.3。
 
防火卷帘
问题52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隔墙,能否使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不得作为特殊区域的分隔措施,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隔墙,不得使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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