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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紧急避难场所


4.2.1 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
    2 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
4.2.3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
4.2.4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
4.2.5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条文说明
4.2.1 紧急避难场所是服务于责任区内所有人员在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阶段(紧急反应处置期和紧急救灾期)进行避难的场所。就近、就地避难是其场址选择需要遵循的原则,并需要满足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人员的紧急避难需求。紧急避难场所一般责任区范围在1k㎡之内,属于居住小区或组团的规模范畴,因此紧急避难场所设置要与居委会、社区的管理相衔接,便于平时的维护和灾后的使用管理。
4.2.2 本条考虑紧急避难场所是用于灾后紧急避险或临时避难的场所,因此,设计时需要考虑避难人员的承受能力、大规模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设置应急休息区,并利用缓冲区进行分隔。
4.2.3 紧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配置,以满足避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避难人员可转移避难的固定避难场所的配置情况。
4.2.4 考虑到紧急避难人员多、应急管理尚不完善和灾后卫生防疫的要求,紧急避难场所设计需要重视应急垃圾收集。
4.2.5 通常情况下,紧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引导周边人员避难的标识、主要功能区设置标识和保障避难安全的警告性标志。当紧急避难场所功能较多时,选择设置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和场所设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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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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