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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总体布局设计


5.3.1 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5.3.2 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应单独划分应急功能区,应根据需要确定专业救灾队伍和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并应与避难场所的其他应急避难功能区相对分隔。
    2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结合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选择设置场所综合管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3 中期、短期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区宜以避难宿住区划分为主,配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储备分发设施;当避难场所规模较大时,可统筹设置应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和物资储备分发功能及配套设施,以及场所综合管理区和公共服务区。
    4 设置应急蓄水或临时水处理设施时,宜单独划分应急供水区,并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5 宜划定避难人员休息区及其他公共服务区。
    6 用于避难人员集散的休息区和缓冲区宜在避难单元之间、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满足所有人员集散要求,且总面积按避难场所内所有人员计算不宜小于人均净占地面积0.2㎡。
5.3.3 避难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停机坪、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特定群体专门宿住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2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3 独立设置的应急水源区应划分为单独的避难单元。
5.3.4 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
5.3.5 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5.3.6 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筑(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5.3.7 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5.3.8 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对待。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的总体设计中布局设计的主要内容。总体布局设计需综合考虑避难场所形态,根据各应急功能要求进行布局,充分利用避难场所常态设施,合理采取应急功能实现方式,确定主要功能设施的布局。
5.3.2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总体布局设计时应急功能分区的主要内容和防灾要求。
5.3.3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总体设计时避难单元的划分要求。
    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应急停机坪、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等属于城市级应急功能区。应急水源区是避难场所运行的基本保障,规定单独划分为独立的避难单元并配置相应工程设施,是为了保障其免受污染,正常发挥其应急功能。
5.3.4 对避难场所内现有架空设施需进行处理,避免影响场所安全使用,并以保障其灾时一旦破坏不能危及避难人员安全和造成应急设施损坏为原则。
5.3.5 考虑到可用作避难场所的市政绿地公园,不少存在较大的地形起伏。对于地形起伏较大地区,需要考虑避难宿住设施搭建和应急功能运行的要求,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综合利用。当地形起伏较大时,采用台阶式等形式形成边坡时,需通过设置挡土墙或护坡保证安全。
5.3.6 避难场所设计时内部通道需要考虑其内部和周边建(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确保灾后使用时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需划定潜在危险区,设置警告标志。
5.3.7 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是划定潜在危险区的依据。
    地震影响的简化计算,对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的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及下列规定确定:
W=K×H           (1)
    式中:W——倒塌影响宽度(m)即建筑外侧至瓦砾边缘的距离;
    K——宽度系数,按表3取值;
    H——建筑高度(m)。
表3 建筑倒塌或破坏影响距离简化计算表
    1 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可根据建筑侧面和顶部所存在的可能落物按照不低于设定防御标准对应的加速度和速度进行评估确定,并不小于3m。
    2 分析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时,当建筑符合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要求时,按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进行评估,其他情形周边建筑物按可能发生倒塌进行评估。
    3 分析地震情况下道路两侧建筑破坏或倒塌影响范围时,按下列原则简化分析:
        1)按照超越罕遇地震影响分析时,当建筑符合特殊设防类抗震要求时,按两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进行控制;当两侧建筑均符合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要求时,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较大者与另一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进行控制;其他情况,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之和进行控制。
        2)按照罕遇地震影响分析时,当建筑符合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抗震要求时,可按两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进行;当两侧建筑均符合不低于标准设防类抗震要求时,可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较大者与另一侧建筑的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进行控制;其他情况,可按两侧建筑倒塌影响距离之和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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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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