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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电气


8.1.1 避难场所电气设计除应满足避难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求。
8.1.2 避难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便于安装、更换和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8.1.3 避难场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2 避难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避难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表8.1.3 避难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8.1.4 避难场所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或配电箱;
    2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3 各供电系统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8.1.5 避难场所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避难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应具备引接临时电源的条件,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两种电源的转换开关;
    2 每个避难单元的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
    3 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4 当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气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应设置就地控制、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8.1.6 避难场所的避难时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金属卤素灯、LED灯或白炽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2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与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
        2)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5%;
        3)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4)避难时通用房间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分别按表8.1.6-1和表8.1.6-2的数值确定。
表8.1.6-1 避难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8.1.6-2 避难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8.1.7 避难场所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与应急指挥中心之间应设置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并应配置应急通信设备。
8.1.8 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避难房间、避难辅助用房和避难场地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分路和扬声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广播线路宜暗装敷设;
    2 广播室内应设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应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3 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条文说明
8.1.3 本条考虑通常电力负荷分级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考虑了避难时电力负荷分级: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电源将严重影响应急通信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抢险救援和避难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他电力负荷。
8.1.4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供电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
    供电系统设计需要考虑应急供电的特点以避难单元作为基本用电单位进行。综合考虑应急电源和市政供电的协调运行,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协调运行,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配电要求。
8.1.5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配电设计的技术要求。
    避难场所通常需要配置应急电源,需要配置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电源配电柜(箱)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是配电设计的一般原则,也是为了管理、操作和控制安全及使用方便。考虑灾后破坏的可能性,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器设备,需要考虑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失灵时可就地操作,设置就地控制装置。
8.1.6 避难场所的避难时照明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适当降低要求进行了规定。在紧急避难以及和短期避难的前段时期,保证一般照明需要花费的代价很大,经济上也不合理,国内外具体实践情况来看,通常是根据市政供电设施的恢复情况逐步恢复,但考虑避难场所避难时期的安全管理要求,适当配置一定的应急照明还是需要的,特别是考虑到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等功能的重要性。避难场所设计时,一般照明按照常态功能要求,尽量考虑避难期间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规定。应急照明则需要考虑应急保障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电源。本规范表8.1.6-1中避难宿住人员室内照明是指设在避难建筑内的宿住室内照明,对于帐篷区可不考虑宿住帐篷内的照明。
    lx——照度单位勒克斯,1lx=1/m/㎡,指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所得之高。
    UGR——统一眩光值,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照明光线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几何参量。
    Ra——一般显色指数,是指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8.1.8 广播系统是避难场所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内广播系统的设置和配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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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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