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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
    (一)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及本《指南》第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一)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二)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三)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实验(试验)为辅,教学或培训为主的大楼,比如学校等教学机构的实验室或研究大楼等,可按公共建筑定性。
    (四)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文件,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六)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m2/人计算人数。
    (七)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年龄的人群执行相应的专项规范。
    (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2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1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第8.5.2.1规定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和第10.3.1.5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丙类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厂房)”。
    (十)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可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
    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新规范、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实效,可按专家评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标准。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注:1.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2. 本《指南》所列的“现行标准”是指国家、行业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3. 本《指南》所列的“原标准”是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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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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