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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单位质量行为


    8、有 6 个项目无《勘察纲要》,有少数项目《勘察纲要》未附勘探孔平面布置图。这此均属技术文件存在重要缺漏,使勘察工作无据可查。
    9、勘察大纲未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有效签名,使责任缺少可追朔性;
    10、勘探孔平面图勘探点要素不全:仅提供孔号,而缺设计孔深、勘探孔类型;
    11、对场地环境未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施工场地影响作业安全的地下、空中管线等,不能提供防患措施和应急预案;
    12、工作量布置不合理和缺少针对性,孔深确定不合理,比如有少量项目勘探孔孔深未进行控制性孔、一般性孔区别,或只有设计孔深缺少终孔原则;
    13、有一个项目钻孔孔深未严格执行《勘察纲要》,造成部分钻孔孔深不能满足规范和《勘察纲要》要求;
    14、执行规范时不注意规范时效性,比如有少量项目在勘察纲要、勘察报告中仍采用已失效的规范,未实行最新版的规范;
    15、无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人员、设备配置计划等。
    16、勘察安全工作有欠缺,比如部分项目未进行勘察场地危险源识别和调查;缺少技术安全交底记录,或进行交底但缺少有效的被交底人签名。
    17、个别项目钻探速度异常:如一个项目同一台钻机 2020 年 3 月 5日一天完成 Z43、Z45、Z97 三个孔总进尺 155 米,3 月 8 日一天完成Z33、Z57、Z59 三个孔总进尺 151 米等(正常钻进速度为一天 1 个孔);有一个项目的某某机长元月 21 日完成钻孔 10 个,累计进尺约 150m, 存疑。
    18、有个项目钻探记录表中多个钻孔施工时间与外业见证报告中的时间不符;钻探记录表中多个钻孔终孔深度与勘察报告的深度不一致, 最大相差 7m;个别孔钻探回次进尺超过 2 米,缺失个别回次的钻探记录;液化判别孔的钻探原始记录未见标贯与扰动样取样记录,部分标贯记录在钻探原始记录中,有些标贯记录未在钻探原始记录中体现; 多个孔的钻探原始记录中施工时间与水位观测时间不符;勘察报告中 个别文字与数据与原始记录及规范不一致;部分孔原始记录中分层深 度与剖面图中的深度有差异;报告中个别孔的标贯统计表与钻探原始 记录不一致,未提供动探统计表,剖面图中动探图例误表示为标贯;波速报告中的测试孔号与详勘报告正文、外业见证报告中孔号不一致。
    19、勘察野外原始记录有瑕疵,比如个别项目测量记录成果表中缺责任人签字;部分勘探孔的原始记录中终孔验收人、取样人签字不齐全;
    20、有较多项目野外记录未执行省标《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98)要求的“二表制”,仅提供由钻机描述员记录的“工程地质钻探记录表”,未提供应有项目负责或现场技术员记录的“岩土分层编录表”,对外业的第一手资料的真实性不能有效地检查、验证。
    21、钻探回次记录仅记录钻进的回次进尺和深度,未记录钻进过程中对岩芯钻进、取样、动探等工作内容进行钻杆、钻具、取样具等钻探参数配置情况,不能有效地反映和检查钻探作业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22、普遍存在着原状土包样,特别是对软土进行包样问题,影响原状土的取样质量,从而也影响土工试验参数;
    23、少数项目对圆锥动探、标准贯入试验仅记录结果,未在记录表“作业内容”、“回次进尺”中体现,使其是否进行了试验作业的真实性存疑;
    24、个别项目标贯原始记录不能真实的反映地基土性质,如有一个项目的 3 层淤泥质粉质粘土标贯击数 5~6 击,与土试性质严重不匹配; 个别对碎石土、风化基岩未进行动探试验。
    25、分层描述太简单,少量孔野外编录的岩性定名、分层界线与勘察报告工程地质剖面有较大的出入。
    26、多数项目未提供土工试验原始资料;立卷归档不规范,多数项目的土工试验原始资料未进行装订,责任人签名不全;
    27、少数项目缺水、岩石送样单,少数项目土工试验送检测试项目内容不全,甚至未填写测试内容,送样人、接收人内容不全。
    28、部分项目室内试验记录不规范,如应变剪力试验固结试验缺最基本的各级压力值,颗分缺级配曲线图,其它的表格缺项也较多。
    29、有一个项目作业时间混乱:钻孔完成时间是 2019 年 12 月 21~12月 23 日,而土工试验检测报告中试验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8 日,提交报告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室内试验早于钻探时间。
    30、少数项目提供的附图不全,如未附全部取样钻孔柱状图、静力触探孔等,如有一个项目 138 个钻孔仅提供 8 个钻孔柱状图;对提供的钻孔柱状图地层岩性描述大多以拷贝为主,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孔位地基土的岩性特征。
    31、个别项目在确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时,没有严格按相关规范进行判定,主要在确定“工程重要性等级”出现误判而导致勘察等级出现错误。
    32、检测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及设计参数的样品数普遍较少,大多数以追求不违反强制性条文满足 1/3 取样孔和每层不少于 6 个样的强条最低数量要求为原则,影响了对各指标之间的综合分析的研究。
    33、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建议值表应以统计表为基础,但少数项目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仅提供建议值表,未提供统计表,不能真实地反映地基土指标的离散性和统计样本数;有一个项目提供了二张表,但统计表中出现的 5-1、5-2、7-2、9、10 和 10 夹层等多个位层,在建议值表、文字报告及工程地质剖面图中均未出现。
    34、测试手段单一,如对深基坑区存在软土,抗剪强度指标仅做了直接固结快剪,手段不够全面,若对基坑影响范围土层,剪切试验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固结快剪、直接快剪、UU、CU 等)则更为合理。
    35、个别项目地液化震评价缺乏针对性。如有一个高层项目未进行波速试验,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36、少数项目砂土液化评价标贯深度间距超过 1.5m,不满足规范1.0~1.5m 的要求;
    37、个别项目对杭州本区域近代地震震级评价有误,如“皆为微小震,震级均在 4 级以下”;个别项目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有误。
    38、勘察成果报告中普遍对场地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深度不足。 如:有一个项目深基坑工程存在承压含水层,未实测承压水头;有一家单位共被抽查了 5 个项目,其中 4 个项目未专门取水样进行分析, 也未提供区域或相邻的水质资料,微腐蚀性的结论可靠性依据严重不足;个别报告地下水取样数量不足;有一个项目未取水样,引用了邻区的水质资料但未说明;有较多项目仅有腐蚀性评价而无评价过程和水质分析报告资料,依据不足。
    39、勘察成果报告中部分项目内容不够完整,对一些项重大的岩土风险源未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价。
    ① 对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的分析缺乏针对性,如有一个项目场地内有钻孔揭露灰岩,而报告中对其未作评价,未发现不良地质作用的结论不妥。
    ② 对地基土的均匀性评价普遍缺乏,对地基土的工程地质结构特征评价简单,如有一个项目填土层厚度 0.4~10.7m,局部存在②层淤泥质粘土,评价为均匀地基,显然不合理。
    ③ 如有一个项目,场地开挖后将形成 20m 以上的高边坡,而报告未对基岩的节理裂隙发育情况、产状进行分析,对边坡的稳定性分析不够。
    ④ 对山前区抗浮水位的提供未作专门的分析。
    40、报告内容编制深度不足,如缺乏:基础和持力层的比选分析,成桩可行性及对环境影响的进一步分析,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地质条件对工程可能造成的风险分析等。
    41、部分报告的文字、数字校审不严,出现如前后数据、结论不一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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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杭州市勘察设计综合检查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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