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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装卸作业线


8.1 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8.2 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
8.3 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
8.4 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油卸车线应布置在其他油品装卸线的外侧。
    2.各类大宗液体装车线应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别集中相邻布置。
    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8.5 装卸线的长度应根据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
    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1/6列或1/3列设置。作业量较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可按整列设置。
8.6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8.7 液体物料的铁路装卸栈桥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宜采用整体道床。不易挥发的可燃液体、职业性接触毒物和腐蚀性液体物料装卸栈桥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应采用整体道床或其他有效防止液体物料渗漏的措施。在道床两侧应设防渗漏的排水沟,污水应集中处理。
8.8 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
8.8.1 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8.8.1-1中的规定。
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1-2中的规定。
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 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1-3中的规定。
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 筑物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m,与高站台(高度不小于1.1m)边缘的距离应为1.85m。
    5.硝酸铵装卸作业线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厂(站)内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硝酸铵在24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硝酸铵装卸作业线还须满足本技术条件中第3.1条的要求。
    6.民用爆破器材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比照本技术条件中第4.2.9条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在24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可按表4.2.9-1和表4.2.9-2中相同计算药量仓库的外部距离要求相应减少20%~30%;在48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可按表4.2.9-1和表4.2.9-2中相同计算药量仓库的外部距离要求相应减少10%~20%。安全距离还须满足本技术条件中第3.1条的要求。
    7.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库区内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按《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8.烟花爆竹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参照本技术条件中第4.4.3条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9.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8.2 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储罐、泵房等的安全距离按本技术条件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2.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8.8.1-2中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3.气体及甲、乙类液体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2中的数值。
    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液体的装卸线与厂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8.8.2中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
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他建(构) 筑物的安全距离
    4.不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毒性物质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2中的数值。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 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20m;
        (2) 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起算,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起算,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7.专用线(专用铁路)中心线至专用线(专用铁路)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两条装卸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中心线的距离,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8.8.3 集装箱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8.8.1-2中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2.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3中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8.8.3中的规定减少25%。
    3.罐式箱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比照本技术条件第8.8.2条要求。
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 (站) 内建(构) 筑物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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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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