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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消防设备、 设施


10.1 灭火器材
10.1.1 灭火器的选择
    1.固体物质火灾(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气体火灾(C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4.金属火灾(D类火灾)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带电火灾(E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10.1.2 灭火器的配置
    1.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类型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危险货物仓库(站台)、堆场、雨棚等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的相关规定。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等的铁路装卸栈桥,应沿栈桥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具手提式8kg干粉型灭火器。
    4.压缩机房(棚)、装卸泵房(棚)等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干粉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10.1.3 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布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
10.1.4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等应按每50㎡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栈桥上每隔24m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内每个泵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
    每个装卸栈桥至少配置灭火毯4块。
10.1.5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器材。
10.1.6 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宜增大推车式灭火器配置的比重。
10.2 消防水系统
10.2.1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2.2 消防水源
    1.当消防用水由市政或企业管网直接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和水压要求。
    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市政或企业管网供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2.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集装箱堆场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500m³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0.2.3 消防用水量
    1.危险货物仓库内的消防用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内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开启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小于10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仓库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5L/s。
        (2) 仓库体积大于>5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0L/s。
    2.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当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时,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仓库体积小于等于3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2) 仓库体积大于3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5L/s。
        (3) 民用爆炸器材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当仓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4) 烟花爆竹总仓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5)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桥消防用水量不小于60L/s。
10.2.4 消火栓
    1.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装卸作业区应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应沿道路敷设,且有明显标志。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保护措施。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4.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公称直径150mm或公称直径100mm和2个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公称直径100mm和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各1个。
    5.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0.3 危险货物仓库、泵房(棚)、雨棚、装卸作业区等应根据其货物的性质和火灾种类设置或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于粉灭火系统或蒸汽灭火系统。
10.4 消防泵
10.4.1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宜合建,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10.4.2 消防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消防泵应保证在接警后30s内启动,2min以内投入运行。
10.4.3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当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得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
    当仓库、堆场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仓库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0.4.4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0.5 消防车
10.5.1 生产、储存、运输火灾危险性较大危险货物的大型企业或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0.5.2 消防车的数量和种类应与企业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运量相适应。
10.5.3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警后5min内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
10.6 消防道路
10.6.1 仓库、雨棚、堆场、装卸区、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宜与厂(站)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储存、装卸作业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10.6.2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车道应与铁路线路平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置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路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小于15m。
10.6.3 铁路站场、厂(站)的消防道路应与外部主干道路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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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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