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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2.1 单座建筑与单栋建筑是指:
    1 单座建筑:地下室边界线范围内、以及台阶式建筑 2 个地坪高差之间的建筑边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统称为单座建筑,包括地下室;
    2 单栋建筑:地下室上方或台阶式地坪上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独立建筑;
    3 两个地下室之间仅以通道相连,仅考虑通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视为两个独立地下室,分属两座单座建筑。
2.2.2 单座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1 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出口或有连通时,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并计算体积进行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2 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分开计算体积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其中:
    非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有多栋建筑时,分别按单栋建筑整体计算,取其大者;
    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的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为低处地坪之上的台阶段建筑与高处地坪上最大一栋单栋建筑合并计算体积。
2.2.3 单座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以下要求:
    按地下、地上部分分开计算,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的台阶式建筑的地上部分按消防车可到达位置分段计算,即按地下部分、台阶段建筑、高处地坪之上各单栋建筑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按《建规》附录 A.0.1 确定,台阶式建筑中,低处地坪与高处地坪(台阶段建筑顶面)的高差,为台阶段部分的建筑计算高度。
2.2.4 单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1 符合《建规》第 5.4.10 条规定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不同建筑功能分段计算,取其大者作为该单栋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
    火灾延续时间:除其他使用功能有规定取 3h 者外,其余取 2.0h;
    2 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总体积不大于 5000m³ 时,按住宅计算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当大于 5000m³ 时,按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建筑计算;
    3 建筑物内有多个建筑使用功能(住宅使用功能除外),且不服务于同一建筑使用功能时,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高层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高度计算,多层按每种不同建筑功能分别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取最大值;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与商业等合建时,亦按此要求。
    火灾延续时间:高层建筑取 3.0h,多层时除按某一建筑使用功能需取 3.0h者外,其余取 2.0h。
2.2.5 与单栋建筑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有关的其他规定:
    1 建筑物内(有住宅功能除外)有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但服务于同一使用功能时,按单一建筑功能考虑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如旅馆、办公楼等内设有配套服务的商铺、会议室、餐厅、非机动车库时,仍定性为旅馆或办公楼等;
    2 独立建造或商业综合体内经营性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参照商店考虑;学校、机关单位等独立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其他建筑考虑;办公楼等内部所设职工食堂,按其主体建筑功能考虑。
    3 住宅底部的储物间,视为住宅配套用房,消火栓用水量计算与住宅相同;
    4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时:独立建造的居住小区会所参照商店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参照病房楼。
2.2.6 关于火灾延续时间:
    1 单座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分别按地下部分、地上单栋建筑的整体建筑性质考虑,取其大者作为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的火灾延续时间;
    2 单栋建筑火灾延续时间补充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机动停车库、修车库(独立及附属)、医疗建筑、普通宾馆等均为 2.0h;高级宾馆(四星及以上星级酒店、四级及以上级别旅馆)、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邮政楼等均为 3.0h。
2.2.7 多层 4S 店内有办公、展厅、修理车间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整体按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车辆销售区按展厅,车辆维修区和车辆停放区按《车消规》中规定的修车库、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其取大值。
2.2.8 《水消规》第 3.5.3 条,关于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可减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是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器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进行保护;
    2 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3 车站、码头、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剧场、电影院、商场、图书馆、档案馆等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减少。
2.2.9 关于《水消规》第 4.3.6 条的补充解释:
    1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³ 时”、“当大于 1000m³ 时”,是指最低有效水位以上所储存的有效消防容积。若加上最低有效水位以下水量的总容积,或包括有其他用水(如冷却水等)的总容积超过时,如有效消防容积小于 500m³(或 1000m³),仍可只设一格(或一座);
    2 当水池为两格时,可共用水池隔墙;当水池为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时,每座水池需独立设置墙体,不可共用隔墙;
    3 当水池为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吸水管可按图示 2.2.9.3 布置:
图示 1
图示 1
图示 12
图示 2
图示 13
图示 3
图示 4
图示 4
图示 2.2.9.3
2.2.10 设置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出水管的吸水口淹没深度要求,是保证水泵安全运行(《水消规》第 5.1.13 条第 4 款)及水池容积能全部有效利用(《水消规》第 4.3.9 条)的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该水位;
    2 最低有效水位:在满足消防水池内底不低于消防泵房地面标高的条件下,按消防水泵吸水管喇叭口以上不小于 600mm,并高于消防水池内底不小于100mm 确定;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旋流防止器顶部以上不小于 200mm 确定。
2.2.11 消防稳压设备的设置及防冻保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备宜独立设置。当合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某个系统先行运行时,不同的系统能按消防供水需要分别控制消防泵启动,稳压设备仍能确保对未运行系统进行稳压;
    2 消防稳压设备设置在屋面时,不应设置在卧室、客房、病房及宿舍等安静要求高的房间上部,并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3 消防稳压设备设置于屋面时,宜设防晒、防冻、牢固可靠的围护措施;当露天设置时,应对水泵、气压罐、管道、阀件等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2.12 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时,箱有效容积无需额外增大,当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 0.15MPa 时可不设置稳压泵,但应独立设置稳压管道;室外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不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稳压。
2.2.13 满足《建规》附录 A.0.1 规定的台阶式建筑,高、低两处地坪均应分别设置室外消火栓,高、低两处地坪的消火栓数量(总供水量)、布置应分别满足各自服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2.2.14 室内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区使用。当确有困难时,可穿防火门使用,但不能穿防火卷帘使用,且任一处跨防火分区使用的室内消火栓不应超过 1 只。
2.2.15 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满足至少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宜设置在商铺门口附近;当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的上层超出其保护距离时,可设置在一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隔间内的上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该室内消火栓不再计入其它商业网点消火栓使用数量。
2.2.16 地下室集水井及排水泵的设置可按以下做法:
    1 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的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单台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消防水池最大一根进水管的进水量,且报警水位时应 2 台泵运行;
    2 消防电梯集水井不宜设在电梯基坑内;集水井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单泵排水流量不小于 10L/s;消防电梯底坑排水可重力自流直排室外雨水井时可不设集水井,但须考虑雨季防倒灌措施,且应设置防虫网罩,自流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L/s;
    3 地下室消防排水与地坪冲洗排水合用的集水井排水泵,每处宜设 2 台;
    4 一般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地坪排水集水井用于消防排水,当利用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消防电梯集水井排除地坪消防水时,其他地坪消防排水集水井不少于 1 个;地下仓库、地下人防所设集水井的消防排水量按地下仓库或地下人防平时功能所有水灭火系统总消防设计流量的 80%考虑。上述用于消防集水井的排水泵供电按消防负荷考虑,若消防水泵房排水集水井不接纳地坪消防排水,则按重要负荷。
2.2.17 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时,宜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当无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但应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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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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