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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排烟系统


3.2.1 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设备用房,数据中心经常无人停留的数据机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2 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和储油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应按 12次/h 确定,排风机可设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可不采用防爆风机,柴油发电机房与储油间可以共用通风系统,穿越储油间防火隔墙处应设置 70℃防火阀。
3.2.3 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场所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4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不应用设置隔断门的方式减少内走道的总长度,使其不设置排烟设施。
3.2.5 建筑疏散走道的一侧或两侧全敞开的外廊不划分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
3.2.6 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走道宽度大于 2.5m 不大于 4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走道面积不大于 150m²确定。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域,其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应大于180m²,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按上述方法确定。
3.2.7 直通室外的商业服务网点可利用外门进行自然排烟,防烟分区划分、最小清晰高度及储烟仓内的开口面积等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规定的自然排烟要求。
3.2.8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2.9 对于矩形、L 形形状的房间或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或防烟分区,作一个能覆盖(包含)该房间或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图示 3.2.9-1~5 确定,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及本《技术指南》第 3.2.6 条的规定。
图示 3.2.9-1
图示 3.2.9-1
图示 3.2.9-2
图示 3.2.9-2
图示3.2.9-3
图示3.2.9-3
图示3.2.9-4
图示3.2.9-4
图示3.2.9-5
图示3.2.9-5
3.2.10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 倍。
3.2.11 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该系统垂直主管道每个楼层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3.2.12 当地下室汽车库车道入口设有防火卷帘,该车道入口不能作为消防排烟系统的自然补风口。
3.2.13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人员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设施。
3.2.14 机械排烟系统中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设置的排烟口上边缘应靠顶板或吊顶设置,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风速不大于10m/s 计算确定。
3.2.15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道井外)均设有满足《防排烟标准》规定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排烟设施执行《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4 款;“满足《防排烟标准》规定的排烟设施”是指:任何面积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或自然排烟设施,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及设置高度满足《防排烟标准》第 4.6.3条第 1、2 款的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
3.2.16 办公、学校和住宅功能场所中的门厅(含门厅回廊),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 m²,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 m²净高大于6m且不与周边场所连通(采用满足防火要求的墙体、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进行完全分隔)的门厅等空间,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 40000m³/h;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3.2.17 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
3.2.18 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通风系统、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且负担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0m²,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 每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应能切换控制,补风应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
3.2.19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
Lmin=0.9Ve1/2   (m)                       (3.2.19-1)
    式中:Ve——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3.2.20 医院洁净手术部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洁净手术部内走道长度小于 20m,其机械排烟量按最大一个房间 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³/h;
    2 当洁净手术部内走道长度大于 20m,其走道的机械排烟量按 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3000m³/h,并叠加最大一个房间的排烟量,其房间的排烟
量按 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 15000m³/h;
    3 洁净手术部的内走道长度按走道两端设有连通门之间的长度确定;
    4 洁净区的排烟口宜设于走道内,并在各自的排烟管路上设置低阻止回阀或自动关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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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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