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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


3.3.1 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房间和走道的面积、净高、自然排烟窗的位置及有效面积、控制方式、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底部标高、储烟仓厚度等。
3.3.2 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房间和走道的面积、净高(或吊顶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和排烟口(吸入口)标高、储烟仓厚度、喷淋设置情况、排烟量、排烟口规格尺寸等,计算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和实际排烟量。
3.3.3 暖通专业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包括设计和施工说明、材料表、系统示意图、平面图、计算书。
3.3.4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中所指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服务楼层(或区段)高度。
3.3.5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沿墙面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
    2 当两者位于屋面或地下室顶板上时,出风口与进风口布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或出风口高于进风口,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 3m 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 225°,则两者之间沿墙面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图示 3.3.5.3-1 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沿墙面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图示 3.3.5.3-2所示;
4 机械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参照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执行。
图示 3.3.5.3-1
图示 3.3.5.3-1

图示 3.3.5.3-2
3.3.6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吸入段或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土建风道宜靠外墙设置并就近直通室外,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内壁光滑、风道密闭不漏风,风道内最不利截面风速不应大于 10m/s。
3.3.7 空调通风管道、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层(间)及避难走道等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空调通风管道、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越避难层(间)的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在吊顶内的防火风管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3.3.8 消防风机专用机房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和补风机房可与空调通风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机械排烟风机房合用;机械排烟风机房可以与空调通风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和补风机房合用。
3.3.9 管道井内的风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消防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井道,但不得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井道;机械排烟系统不得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补风系统合用井道。
3.3.1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可按计算风量确定管道和风口的规格尺寸,计算风速不应超过限定风速,并按计算风量的 1.2 倍选择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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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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