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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1 当建筑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4.2.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4.2.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4.2.4 汽车库、修车库等场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4.2.5 当商铺内的任一点至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大于 15m时,商铺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4.2.6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大于 4.5m 的灯具,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 安装高度为 3.5m~4.5m 的灯具,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 安装高度小于 3.5m 的灯具,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4.2.7 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不应设置在防烟排烟风机房、消防水泵房内。
4.2.8 教育、医疗等建筑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除应符合《建规》《应急照明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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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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