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建筑专业


1.1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问题 1:“面积大于 10000㎡ 的市场”是按单体建筑面积还是按群体建筑面积确定?问题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是否包括厨房?问题 3:大学院校、企业休息区收费的室内健身房是否算营业性场所?问题 4:海洋馆、室内植物园按照何种建筑类型设计?
    答:1.“面积大于 10000㎡ 的市场”应按单体建筑面积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包括厨房。
           3. 大学院校、企业休息区内收费的室内健身房应认为是营业性场馆。
           4. 海洋馆、室内植物园可参照展览建筑设计(有水区域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5.1.1条条文说明中: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等其他标准时,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定义是否仍适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5.1.1条条文说明中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义,与《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对其定义相符,执行其他标准规范时仍适用。

1.3 厂房屋面能否全屋面使用光伏板?
    答:厂房屋面不宜全屋面使用光伏板。厂房屋面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3.2.1条、第3.2.15条、第3.2.16条、第3.2.17条等有关规定。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不当容易对屋面造成损坏,容易出现漏电事故等,且光伏板自身难以达到屋面 A 级耐火等级要求,不宜作为屋面采光玻璃板直接使用;当在混凝土屋面板上加设光伏板时,应采取满足屋面耐火等级、不破坏屋面防水层等的切实可行措施。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3.7.2条第3款规定丙类厂房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此条仅说明了“每层”的条件,“每间”的情况未做规定,“每间”是否可以参照“每层”的条件执行?
    答:“每间”可以按照该条件执行。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一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1.5 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仅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时,是否需要进行防火单元的划分设计?
    答: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应划分防火单元,同时预留送风机房、排烟机房、配电室等设备间的改造条件。若前期防火墙、防火卷帘、送风机房、排烟机房、配电室等没有预留,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一旦建成投入使用,后期改造难度极大。山东省内各地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房间是否可以全部设置为库房(储藏间)?
    答:民用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房间不宜全部设置为库房(储藏间),确因使用需要必须全部设计为库房(储藏间)时,该库房(储藏间)应是直接为该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附属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库房(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1 条中表格 5.3.1下方备注 2 中明确: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并在防火墙需开洞口部位设置了甲级防火门时,裙房的防火分区是否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答: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防火墙上开设了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作为防火分隔。

1.8 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为同一座建筑,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防火墙上开设了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但裙房局部(面积小于 50 ㎡)设置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时,该裙房的防火分区是否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有关裙房的术语描述: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当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的任一空间位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时,该附属建筑不应按裙房考虑,其防火分区应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1.9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是否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答: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要求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两者间是否需要进行防火分隔应根据建筑内部功能需要和防火分区面积要求等确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且两者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1.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7 条、第 5.4.9 条、第6.2.2 条列举的场所(电影院、录像厅、储藏间以及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其防火分隔能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2.00h 的防火玻璃墙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结合等方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7 条、第 5.4.9 条、第 6.2.2 条列举的场所均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其防火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方式。

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7 条、第 5.4.9 条、第6.2.2 条列举的场所贴临中庭设置时,其与中庭贴临一侧能否利用中庭原有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答:当上述场所贴邻中庭设置采用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3 条的规定。

1.12 中庭是否可以贯通至地下楼层?
    答:中庭是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公共空间,标准规范没有限制中庭贯通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楼层,但考虑到建筑地下区域与地上区域的消防设计标准不同、地下楼层的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等因素,应避免中庭贯通至地下楼层。

1.13 中庭在首层区域是否需要考虑人员的疏散?
    答:应通过合理划分防火分区等方式,考虑中庭在首层区域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
    1. 当中庭的地面面积与首层其他相连通的区域总建筑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将中庭与相邻区域分隔开来,但中庭与上部各楼层之间的洞口处应做有效的防火分隔,此种情况下,中庭人员在首层的安全疏散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区域一并考虑。
    2. 当中庭在首层与相邻连通区域完全分隔时,中庭区域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因平面功能布局等原因不能直接疏散至室外时,可通过中庭疏散口与就近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疏散至室外或通向相邻安全区域,中庭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4 一栋商场,商家为吸引顾客,在中庭等位置设置了较大规模的儿童蹦床、儿童滑梯、海洋球乐园、小勇士攀爬设施等儿童游戏设施,该部分是否应按照儿童场所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3.2 条第 4 款: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儿童蹦床、儿童滑梯、海洋球乐园、小勇士攀爬设施等儿童游戏设施不应设置在中庭位置。
    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建筑内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4 条有关规定。

1.15 办公建筑地下部分设置储藏室,与地下车库相连通,地下车库是否可以穿过储藏空间的走道借用办公建筑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储藏室与车库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答: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6.0.2 条及条文说明、第 6.0.7 条及条文说明,大型住宅小区设计中,考虑到如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等因素,满足一定条件下,规范允许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办公建筑不满足上述情形,故地下车库不能穿过储藏空间的走道借用办公建筑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1.16 建筑工程地下楼层的排烟竖井出地面后紧贴在建筑地面层外墙上(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该排烟竖井在地面层开设的排烟口与紧靠洞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如何确定?
    答:1. 该排烟口与紧靠排烟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 当该排烟口位于地上建筑物内转角时,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 当该排烟口与建筑物正面相对时,与正对该排烟口的建筑物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0m。

1.17 关于地下车库疏散楼梯出地面出入口与地上建筑(外墙上有门窗洞口)的间距。问题 1:该出地面出入口紧贴在地上建筑外墙时,与地上建筑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如何确定?问题 2:出地面出入口建筑材质的耐火极限要求如何确定?
    答:1.  地下车库疏散楼梯出地面为封闭楼梯间时,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1.3、6.1.4 条有关规定。出地面封闭楼梯间的疏散门与地上建筑门、窗、洞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2.0m;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 地下车库疏散楼梯出地面为开敞空间时,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3.7 条有关规定,宜将该开口布置在距离建筑高度较高部分较远的地方,一般不宜小于 6m。当采取临近开口一侧的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等措施时,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5 条有关规定,除疏散门外,出地面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3. 出地面出入口建筑材质应为不燃材料。

1.18 建筑工程设计中玻璃幕墙窗槛墙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设置高度时,该窗槛墙能否局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玻璃墙(窗框构造等是否需同时满足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答: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2.5 条规定执行。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耐火极限是对整体玻璃墙的要求,即包括窗框构造等整体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0.50h)。防火玻璃墙由防火玻璃、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等组成,采用防火玻璃构成的玻璃幕墙不能等同于防火玻璃墙。

1.19 当楼层设计中没有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一层是否可以单独设计为三合一前室?
    答:三合一前室仅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建筑。当采用三合一前室时,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应按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且当楼层设计中没有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一层不能单独设计为三合一前室。

1.20 按标准规范规定可以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设计中,有时为了平面紧凑,常将封闭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紧邻设置,则该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设计。住宅建筑设计中,封闭楼梯间紧邻消防电梯设置,该楼梯间下至地下楼层时,是否可仍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计?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3.1 条,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5.5.27 条,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故住宅建筑如按标准规范规定设计有消防电梯,通常情况下,该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下至地下楼层时,仍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计。当住宅建筑按标准规范规定可设计为封闭楼梯间且因其他需要与消防电梯设置在一起时,其下至地下的封闭楼梯间可仍按封闭楼梯的间要求执行,但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6.4.4 条相关规定。

1.21 地上楼梯间在首层疏散至室外时,是否可以通过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进行疏散?
    答:地上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通过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进行疏散。若地上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进行疏散,火灾发生时,人员心理素质较差等原因,容易致使地上疏散人员误闯入地下空间。

1.22 地下楼梯间在首层疏散至室外时,是否可以通过地上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进行疏散?
    答:地下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确有困难时,当采取了第 6.4.4 条所列举的措施时,地下楼梯间可通过地上楼梯间在首层的空间疏散至室外。但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除外。

1.23 楼梯间首层开门在梯段位置,即疏散门紧贴踏步设置是否可以?
    答:为保障人员疏散安全,此种情形设计时应尽量避免。尤其是下行梯段,楼梯间疏散门紧贴踏步边缘设置,即没有休息平台空间时,人员极易踏空。

1.24 建筑工程室外下沉庭院,按功能可分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用于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和仅用于景观美化通风等三种类型,上述三种类型的下沉庭院最小尺寸如何确定?
    答:1.  当下沉庭院作为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12 条的规定。
           2. 当下沉庭院不作为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仅用于在庭院内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时,最小尺寸应满足设置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该室外疏散楼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5 条相关规定,相邻建筑的构造措施等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6.1.3、6.1.4 条相关规定。
           3. 当该下沉庭院仅作为景观美化或通风空间使用时,其最小尺寸不做要求。

1.25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2009 第 5.2.5 条:当避难走道与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相通时,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占比有要求吗?
    答: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比例,现行规范未做出相关规定,但一般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的 30%。

1.26 建筑高度小于 33m 按规范要求可设置敞开楼梯间的住宅建筑,其地下楼梯间内是否可以开管井门?
    答:地下楼梯间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方案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1.27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按甲级防火门还是乙级防火门确定?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续表 23.4.2 中注明消防控制室的门应为外开双扇甲级防火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5.5.12 条第三款规定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2.7 条中规定: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 1.0.7 条规定: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设置为甲级防火门。

1.2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空调机房等设备房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必须设置为防火门?
    答:上述设备房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设置为防火门应根据设备房的火灾危险性、周围环境条件和门洞上方是否开设门窗洞口等情形确定。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其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不设置为防火门:
    1. 该设备房直通室外的门洞口上方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外挑深度不小于1.0m、宽度不小于门洞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2. 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防火构造措施等符合标准有关规定。

1.29 住宅、公寓建筑,居民为了生活方便,经常以重物阻挡常闭式防火门为“常开”状态,是否可以设计为常开式防火门?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6.5.1 条第 2 款规定: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1.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1.5 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设有人防的地下车库,分隔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设有人防门,人防门打开后无法自动关闭,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要求,应如何解决?
    答:应同时满足平时使用和战时使用要求。可采取以下措施:
    1. 防火墙上设置人防门的同时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 设置代替甲级防火门使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7.6 条规定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建筑总高大于 24m,底部外挂高度不大于 24m 时如何执行?是否整个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都应为 A 级?
    答: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是按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规定的,建筑高度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规定计算,不应以局部高度来衡量。不同功能合建的建筑,当国家相关标准对建筑中不同功能部分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有不同要求时,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1. 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竖向或水平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应分别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
    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可根据建筑的总高度整体按照住宅建筑的有关要求确定。
    3.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整体按照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要求确定。
    除上述建筑外,其他设置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一般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整体按照国家标注对这些功能建筑中要求最高者确定。

1.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7.4 条规定“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问题:有一座已建成住宅建筑,底部为商业网点,原外墙保温材料为 B1 级,现局部改造为一人员密集场所,整座建筑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应全部修改为 A 级?
    答:若商业服务网点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则整个建筑的建筑分类发生改变。原建筑为“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改造后改变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公共建筑”,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条有关规定。不建议将商业服务网点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

1.33 地上某房间有开向室内走道等的“内窗”,是否认定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的“无窗”?
    答:该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鲁建消技字〔2022〕2号)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