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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家库及专家评审


第三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动态管理入库专家。
    专家库成员主要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电力、石油化工、桥隧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出具接收凭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合并进行。不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参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序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应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从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第三十三条 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选举专家组长与副组长,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介绍项目的设计概况和特殊消防设计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对设计情况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质询和提问;
    (四)评审专家对申报的设计文件是否属于特殊消防设计进行判定。若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出具评判意见;
    (五)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超出或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引用可行性;
    2.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或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范畴,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
    3.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4.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进行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六)专家组依据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按照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的标准,作出结论。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七)专家组向参会人员宣读专家评审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专家答疑。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对申报设计文件是否属于特殊消防设计的评判意见。对特殊消防设计的评审意见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
    (六)评审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的,评审专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或地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甘肃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参加评审。与相应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专业齐全,总数不得少于五人。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可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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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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