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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防护区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来函收悉。对于来函所述轨道交通工程电气设备用房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时,系统防护区的划分方法及相关设计要求等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防护区是能够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在房屋建筑内,防护区一般是一个防火分区中不大于所在防火分区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来函所述地铁地下车站设备用房,单个房间的容积较小并且相互间采用了防火隔墙进行分隔,一般应单独作为一个防护区。如经济技术等条件允许,可以将相邻数个设备用房作为一个防护区,但一个防护区内的设备用房数量不宜大于8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定,同一防护区的各设备用房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喷放细水雾。
    二、来函中的"区域控制阀"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分区控制阀的要求。
    此复。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管理组(代章)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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