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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车辆防火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车内醒目位置、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部件应按照GB 15630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的要求。
5.1.2 座椅及其周围、行李架上部、客室墙角等火灾危险区域的非金属零部件不应有尖角或突出物。
5.2 内装和内部设施
5.2.1 行李架的设计应能从行李架下方看到行李物品。
5.2.2 对安装采暖设备的侧墙、地板等部位,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
5.2.3 对于防火等级为2的车辆,客室地板结构、司机室与客室之间的间壁结构、配电柜间壁结构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防火隔板的耐火性能要求
5.3 通信系统
    车辆的通信设施应具备在发生火灾时应急广播和紧急通信功能。
5.4 空调系统
   空调设备应具有过热保护装置,空调管道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5.5 采暖系统
5.5.1 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超温保护功能。
5.5.2 当采暖设备安装在座椅下方时,发热体和座椅之间应设置不燃性防护板。
5.6 电气系统
5.6.1 司机室、客室等区域应设置应急照明。
5.6.2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7 车辆配线
5.7.1 可能发生电弧或发热的器件邻近或连接的电线电缆,应采取包覆不燃材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5.7.2 火灾报警、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系统的配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应采取穿金属管、敷设在封闭的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或采用符合GB/T 19666要求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5.7.3 配电线路不应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
5.8 消防设施
5.8.1 每个司机室应至少配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每个客室应至少配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其类型及规格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
5.8.2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5.9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9.1 防火等级为2的车辆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该系统应至少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
5.9.2 司机室应设置符合GB 4717要求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5.9.3 司机室、客室应设置符合GB 4715要求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司机室、客室内的探测器宜布置在车体纵向中心线。
5.9.4 牵引变流器、辅助变流器等电气设备宜设置符合GB 16280要求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5.9.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5.9.6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与空调系统联动控制,火灾报警后,应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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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4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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