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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等级


6.1 燃烧性能等级
6.1.1 部件和材料(除铺地材料、成品座椅以外)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损毁区域长度、续燃时间等因素,分为S1级、S2级、S3级、S4级、S5级,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试验方法见附录A。
表3 部件和材料(除铺地材料、成品座椅以外)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 部件和材料(除铺地材料、成品座椅以外)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 部件和材料(除铺地材料、成品座椅以外)的燃烧性能等级

6.1.2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临界辐射通量、光衰减积分等因素,分为SF1级、SF2级、SF3级,并应符合表4的要求。试验方法见附录A。
表4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4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1.3 成品座椅应按照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及产烟量的计算,并应符合其要求。
6.2 产烟等级
    部件和材料的产烟等级根据光衰减积分等因素,分为SR0级、SR1级、SR2级,并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部件和材料的产烟等级
表5 部件和材料的产烟等级
6.3 燃烧滴落物等级
    部件和材料的燃烧滴落物等级根据试验过程中是否存在带火的或不带火的熔滴或者碎片等因素,分为ST1级、ST2级,并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部件和材料的燃烧滴落物等级
表6 部件和材料的燃烧滴落物等级
6.4 产烟毒性
    部件和材料应按照附录D的规定进行产烟毒性的测试,并应符合有效剂量百分数FED小于或等于1的要求;检测产烟毒性的分析法参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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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4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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