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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中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3条中地基均匀性如何评价?
    解答:此条款明确的是地基的均匀性,不是地层的均匀性。地基均匀性是指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变形特征。
    (1)高层建筑地基均匀性评价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地基均匀性可分为非不均匀地基和不均匀地基两种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①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②地基持力层虽属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a)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b)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③同一高层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当有条件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的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中第8.2.3条。
    (2)多层建筑的地基均匀性可参照高层建筑的判别标准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
    (3)对建筑群应按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4)对于采用桩基及地基处理的建筑工程,其地基均匀性评价也可参照高层建筑的判别标准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

1.2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4条,“预测拟建物的变形特征”是否需进行沉降验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强制性条文5.3.4条地基变形允许值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
    解答:可以根据地基均匀性及建筑物的特点定性分析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在建筑物的基础资料齐全时,可进行建筑物总沉降、差异沉降及倾斜及局部倾斜的估算。
    地基变形允许值勘察规范未作明确规定,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提供。
 
1.3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1条,当土层为碎石土,难以取得原状土样时,其土样数量如何控制?
    解答:本条款所说的取土孔,并未要求是原状取土孔,对于碎石土,可取一定数量的扰动土样进行颗分等室内试验,便于分层、定名。

1.4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2条,连续动力触探孔不少于3个,连续动探钻探难度大,不易实现怎么办?
    解答:(1)原位测试有连续记录和非连续记录两种类型,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为非连续记录原位测试: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为连续记录原位测试。条文所称6组原位测试数据是针对非连续记录原位测试的规定,而对连续记录的原位测试则要求不应少于3个孔。
    (2)动力触探是采用标准探头连续贯入地层以获得连续的贯入阻力变化(动探曲线),并以此研究地层的工程性质的方法,因此,贯入到地层一定深度以获得可靠的测试数据是必须的。武汉地区适宜采用动力触探的碎石土、风化岩等地层在深度方向的分布并不连续,只需在需要的地层中进行即可。一般来说,从地面开始贯入时不宜少于1.5m,在钻孔某深度中进行时,每回次贯入不宜少于1.0m。

1.5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5条,已有资料是否包括邻近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
    解答:本条的前提是“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当己做的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作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但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不同的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其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分布、地下水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不在同一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不能代替本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

1.6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0条中如何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液化判别勘察孔数量、孔深、测点间距如何确定?
    解答:对存在液化的砂土、粉土层,按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5条公式计算每个试验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划分液化等级。该表中按液化指数划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等级。按照每个孔的计算结果,结合场地的地质地貌条件,并根据液化等级和分布范围、计算的可液化点所占比例定性作出评价。当场地内存在不同液化等级时,应在平面上按不同液化等级进行分区。同一建筑物跨越不同液化等级区时,应按最不利原则确定。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察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在需判定的土层中,标贯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量不宜小于6个。

1.7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4.3.3-9条,“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依据不好掌握,目前仅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有划分依据,是否能按此执行?对于岩溶中等~较强发育场地,是否可根据《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8.2和8.3条划分为稳定性差及适宜性差场地?
    解答:(1)建筑工程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中14.1.3要求进行,场地的适宜性、场地的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评价。需要时,场地适宜性可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评价。
    1)关于场地稳定性: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武汉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统一技术措施》(2010年版)第14.1.3条的规定,对场地稳定性评价,可仅作定性分析。具体分类可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规定,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四个等级进行分类。
    2)关于场地适宜性: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武汉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统一技术措施》(2010年版)第14.1.3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具体分类可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3.1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四个等级,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按附录C表C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
    (2)岩溶是一种不良地质作用,由于岩溶发育具有严重的不均匀性,为区别对待不同发育程度场地上的地基基础设计,将岩溶场地划分为岩溶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微发育三个等级,用以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岩溶地基经过恰当的处理后可以做建筑地基。当采取措施对岩溶地基进行处理并加以利用,更切合当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实际情况。《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5.1节5.1.9条原文指出: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①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②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③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④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对于岩溶中等~较强发育场地(有流塑状红粘土且有地面塌陷可能性时或砂层直接覆盖在可溶岩之上),可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8.2和8.3条划分为稳定性差及适宜性差场地。

1.8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6条,一个房建项目小区设置了整体地下室,但跨越不同建筑场地类别,如主楼位于不同的建筑场地类别,地下室应该按最不利的情况采用统一建筑场地类别?主楼是否也要按最不利的情况统一采用建筑场地类别?
    解答:同一建筑物跨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按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242-2014第3.0.20条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类别。因此,在确定建筑场地类别时,除根据地质条件外,还应按场地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的最不利条件,结合上部建筑结构单元的划分,当整体地下室为同一结构单元时,可按最不利条件确定建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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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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