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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消防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2.1 疑难点: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1条。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小区另有消防控制中心。这种超高层住宅楼在地下室或首层内或值班室内是否需要再设消防控制室。
    解答:建议参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2.3条执行:“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它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设计时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7条的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所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盒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而且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又应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能将信息传送给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接收、处理集中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不能向集中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因此,一般对于单体这种超高层住宅楼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设消防控制室。其设计原则可参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4X505-1第13页)。
    而对于占地面积大,较分散的建筑群由于距离较大,管理单位多,或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但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等原因,若采用小区集中管理方式将会造成系统大,不易使用和管理,造成诸多不便。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13第3.2.1条文规定:“……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规定进行设计。此时,小区应设有消防控制中心。对于小区内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也可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作为消防控制中心,并对其它消防控制室进行管理。在主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集中显示保护对象内所有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显示设置在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便于沟通和信息共享,但规定各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不应互相控制。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供用的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集中报警系统框图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框图的设计可参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4X505-1第16~20页)。
    消防控制室可设在物业管理用房或水泵房附近,但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正常工作的其它设备用房附近。

2.2 疑难点: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1.3条。是否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均应设置?
    解答:並不是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是要求凡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1.3条及在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1条(强条)规定有关需设置的场所均应设置。在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2.0.1条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了新的解释。在“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今天,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系统的第一任务就是保障人身安全,这也是设计消防系统最基本的理念。因此,在任何需要保护人身安全的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规范中沒规定的场所,设计人员应根据上述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置火灾报警。
    但是,对于在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如展览建筑)和重要但发生火灾不易及时发现的场所或建筑,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原则上都需要在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早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启动有关消防设施引导人员疏散。另外须注意的是在高层或多层建筑中具有中庭回廊的建筑,由于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相应增长,或有时由于疏散通路设置不合理,拐弯多,宽窄不一,容易出现混乱拥挤情况,影响安全疏散。此时,不仅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要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排烟设施(见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强条规定)。另外特别是对老年人用房和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还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独立报警,电源可用电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以便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

2.3 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1.2条中第4点:“系统中任一常用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是指送风口通过硬接线与风机连锁启动,还是指在联动控制器上自动控制即可。
    解答:一般情况下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是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来启动防烟系统。防烟系统的工作启动,需要先期的火灾判定。但由于加压送风机是送风系统工作的“心脏”,必须具备多种方式可以启动,即在规范中规定的四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满足。也就是说除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联动启动外,还应能独立控制而不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因素的影响。因此,送风口应有通过硬接线与加压风机连锁自动启动。注意该规范5.1.2条中的四条必须同时满足,此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其实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5.3条已有规定:相应的防、排烟风机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设计者最好在设计中再注明:“应单独敷设”(共槽盒敷设时,加金属隔板隔开)。

2.4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条,是否包括柴油发电机及其储油间,判断依据是什么?
    解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6.1.10条,要求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並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在该条文的解释中仅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规定执行,未说明采用何种措施。以此有设计院在储油间装烟感或温感探测器作为防火措施。我们认为从预防为主的角度,安装可燃气报警器预防即可,也就是当柴油蒸气达到一定浓度时,开啓通风设施,可防患于未然。这也符合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强条要求。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附录C“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表C”中:柴油被列为IIA级,引燃温度组别为T3。和我们常见的石油(包括车用汽油)、洗涤汽油、煤油是列为同一级别和组别。柴油的引燃温度为220℃比石油(包括车用汽油)、洗涤汽油的288℃还低。柴油的闪点是43~87℃(通常用60℃)意即其蒸气在闪点时如60摄氏度时遇明火是会燃烧、爆炸的。柴油的蒸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为0.6%~6.50%,而汽油的爆炸浓度极限为1.0%~5.9%。其下限1.0%比柴油还略高,但是由于汽油极易挥发,而柴油难挥发,一般达不到爆燃浓度,所以在实践中总认为柴油不易点燃。但是,综上所述,其实如果柴油管道发生泄漏或事故状况下,当空气中的柴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0.6%时,如遇明火或静电是会发生爆炸的。从消防的“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出发,当检测柴油蒸气浓度超标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独立的事故通风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目前市场上已有柴油可燃气体探测器,柴油气体报警器等产品,可根据现场需要选用。
    综上所述,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属于“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因此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要求:“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而储油间的灯具和开关也应选用防爆密闭型。如用普通开关,则应装在储油间门外。另外附带说明在执行本强条时,如遇到其它场合,也需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时,首先必须明确现场需检测的可燃气体种类,不同的可燃气体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的探测器,部分工程还可能要探测有毒气体(如含氯、含硫的气体)或其它特别气体(如硅烷、氧气等)。
    由于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耗很大,使用寿命一般只有三、四年,而且其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同。因此不能将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总线中。当公用食堂厨房内等需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一般也可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一个独立的子系统。电源可采用DC24伏或就地获取可靠电源,采用总线制或多线制均可。住宅建筑内厨房多采用此法。我们理解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强条的条文解释中:”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是指不可直接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该解释不能作为住宅厨房可不设可燃气体报警的依据。住宅厨房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13中的第7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A,B,C,D类后,先选择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再根据该规范的第7.3.2条规定进行设计。

2.5 疑难点:为什么超高层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解答:因为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而对报警和联动总线的可靠性提出更高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可能烧断线路而无法及时报警和联动,容易使消防受控设备误动作。因此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13第3.1.7条强条规定:“·····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当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则所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同样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此时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并且要求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进行联网

2.6 疑难点:关于托老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问题。
    解答:根据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老人的理念。各地养老设施建筑逐年增多,而且消防隐患也增加了。据统计在火灾中,电气火灾也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在《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7.3.13.4条中规定:“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而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7条也新增加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以上规定,表达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爱,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预防火灾的能力。
    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装上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就可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便消除这些隐患。
    各设计院在设计时,提请注意: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统。应注意区别对待。例如在接地型式为TN-C的系统中,就要先将其改造为TN-C-S、TN-S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注:因为在TN-C系统中整个系统的N、PE线是合一的,无法监测到漏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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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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