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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本功能


6.1.1 控制装置应能为驱动装置等部件提供合适的电源。
6.1.2 控制装置能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部件使驱动装置动作。
6.1.3 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装置其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控制装置需要接收来自同一灭火防护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灭火信号,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1)控制装置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灭火状态;
       2)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装置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灭火状态;
       3)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装置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c)当控制装置内部、控制装置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d)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1)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2)控制装置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和火灾报警传输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其中1)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2)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e)控制装置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1)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2)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3)主电源欠压。
6.1.4 控制装置应具有自动、手动转换功能,控制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无论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设备应始终有效。
6.1.5 控制装置应具备对其主要连接部件(驱动装置、反馈部件、现场启停按钮等)连线状态进行自动检测的功能,当这些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自动给出声、光故障信号。
6.1.6 在控制装置上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应有防止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该键应放在易于操作的部位。“紧急启动”和“紧急中断”按键应单独放在面板的一个区域,按键的颜色应与其他功能按键有明显的区别,按键所处的状态应有灯光显示。
6.1.7 控制装置每个区应提供外控输出触点。
6.1.8 控制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能切断自检回路中受其控制的外接部件。如控制装置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控制装置应能投入到灭火控制程序中。
6.1.9 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装置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6.1.10 控制装置应具有信息传输功能,能够传输火灾信息、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和系统设备故障信息。
6.1.11 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b)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要求具有自动控制灭火剂释放时间的控制装置,其释放时间的控制也应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5s,时间的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
    c)具有灭火剂释放反馈信号的显示功能。
    d)要求有液位指示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具有液位显示和高、低液位报警。
    e)具有制冷装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能控制制冷机启停和制冷机工作状态显示。
    f)要求有压力指示和高、低压力报警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和高、低压力报警。
    g)相应气体灭火系统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2 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b)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
    c)接受反馈部件的反馈信号并用声光警报显示其状态;
    d)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3 气溶胶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
    b)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
    c)具有“检修开关”,在灭火装置检修期间,此开关动作应能切断启动线路;开关的状态应在控制装置上用光信号显示,灯光颜色应为黄色;
    d)具有对灭火装置电引发器进行定期巡检的功能,巡检周期应可调,并能对电引发器的断路和短路故障进行报警;
    e)接受反馈部件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f)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4 自动喷水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控制水泵的启停;
    b)水泵工作、故障状态显示;
    c)水泵电源工作状态显示;
    d)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的启闭并有阀动作情况显示;
    e)水池、水箱的水位指示;
    f)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的最高和最低气压显示;
    g)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充气状态显示和最高、最低气压显示;
    h)报警阀、压力开关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显示;
    i)监控雨淋阀的启停状态;
    j)其他有关阀门所处状态显示;
    k)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输出启动和停止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控制信号;
    b)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c)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6 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b)消火栓按钮动作位置显示;
    c)主备消防泵工作指示;
    d)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6.1.17 其他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
    a)控制装置在接收到火警信号或对其实施手动控制操作后,应在3s内完成(执行)相应的控制功能(有延时要求的除外)。控制装置可以设置延时功能,但延时时间不能超过30s,且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b)控制装置具有接收现场设备状态信息的功能时,应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内接收现场设备的状态信息;具有向消防中心反馈信息的功能时,应在完成控制功能后10s内向消防中心发出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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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XF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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