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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A类泡沫灭火剂包装容器上应清晰、牢固的注明:
    a)名称、类型;
    b)灭A类火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HA、FA);
    c)隔热防护使用条件(混合比特征值HG);
    d)MJABP型A类泡沫灭火剂还应注明“适用于灭非水溶性液体火”、灭火性能级别及使用条件(混合比与发泡倍数的特征值HB、FB);
    e)0.3%、0.6%和1.0%混合比条件下的润湿时间;
    f)如适用于海水,注明“适用于海水”,否则注明“不适用于海水”;
    g)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禁止冻结”;
    h)可引起的有害生理作用的可能性,以及避免方法和其发生后的援救措施;
    i)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j)A类泡沫灭火剂的净重;
    k)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l)依据标准编号;
    m)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8.2 包装
    泡沫液应密封盛在塑料桶或内壁经防腐处理的铁桶中。
8.3 运输和储存
    运输应避免磕碰,防止包装受损。
    A类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按本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泡沫液的储存期为3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每年应进行性能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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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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