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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检查周期


4.2.1 维护检查周期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4.2.2 维修检查周期
    维修检查周期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        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b)已经维修过的灭火器,以后应每隔二年再次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c)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保险装置已被破坏;
    ——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
    ——压力指示器已损坏;
    ——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他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
    ——经维修后的标志上无维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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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GA4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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