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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泡沫产生装置


5.2.1 基本性能
5.2.1.1 标志
    a)泡沫产生装置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商标、产品编号等参数。
    b)按照6.27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标志应清晰可识。
5.2.1.2 外观
5.2.1.2.1 钣金件、冲压件表面应无重皮、明显机械损伤与凹凸不平等缺陷。
5.2.1.2.2 焊接件焊缝应均匀,无裂纹、烧穿、咬边等缺陷。
5.2.1.2.3 锻铸件表面应无重皮和结疤。
5.2.1.2.4 镀层和涂层应色泽均匀、无剥落、气泡、划伤等缺陷。
5.2.1.3 材料
5.2.3.1 与泡沫液相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采用其他材料应按照GB 16669-1996中5.6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零部件应无腐蚀损坏。
5.2.1.4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9112和GB/T 3098.1~3098.3的规定,其他的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
5.2.1.5 流量系数
    按6.19进行流量系数试验,实测流量系数K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5%。
    流量系数用下式计算:
 流量系数
    式中:
     Q——流量,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P——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5.2.2 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
5.2.2.1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表7
5.2.2.2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水压下,连续冲击10min,产生器应无松动、损坏等。
5.2.2.3 导流板性能
    a)导流板应采用熔点高于800℃的耐高温材料。
    b)泡沫经导流板后应沿壁流下,不得有明显离壁现象。
5.2.2.4 密封玻璃性能
    按6.21进行密封玻璃性能试验,应符合如下要求:
    a)密封玻璃在正压0.03MPa,负压0.01MPa气压下,不得有漏气现象。
    b)密封玻璃在0.10MPa~0.30MPa水压下应能破碎,残留的环形部分应与管路内径一致,不得有残留的突边。
5.2.3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5.2.3.1 外观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外壳明显位置上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
5.2.3.2 主要性能参数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进行试验,其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表8
5.2.3.3 背压要求
    高背压泡沫生产器进行发泡倍数试验时,在设定工作压力下的背压值应能保持在进口压力的25%~30%。
5.2.3.4 配套部件
    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5级,并应设置背压调节阀。
5.2.3.5 移动式高背压泡沫产生器
    移动式高背压泡沫产生器除应满足5.2.3.1~5.2.3.4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接口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514的要求。
    h)跌落试验要求
    按6.13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应无损坏。
5.2.4 泡沫喷头
    非吸气型泡沫喷头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非吸气型泡沫喷头应采用水成膜泡沫液进行试验。吸气型泡沫喷头应符合以下性能要求。
5.2.4.1 标志
     喷头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覆盖半径、最大安装高度、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等。
5.2.4.2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表9
5.2.4.3 覆盖半径要求
    喷头按6.22进行试验,测得的半径值与产品公布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5.2.4.4 耐水冲击要求
    喷头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水压下连续喷射10min,喷头应无损坏,松动。
5.2.4.5 耐高温性能
    喷头按6.24进行高温试验,试验后,不得发生严重变形和损坏。
5.2.4.6 耐应力腐蚀性能
    喷头按6.25进行应力腐蚀试验,试验后任何部件不得出现影响功能的裂纹脱层和破损。
5.2.4.7 耐二氧化硫腐蚀性能
    喷头按6.26进行二氧化硫腐蚀试验,试验后喷头各部位应无明显的腐蚀损坏。
5.2.4.8 耐盐雾腐蚀性能
    喷头按6.27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各部位应无明显的腐蚀损坏。
5.2.4.9 灭火性能
    喷头按6.28进行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喷射的泡沫层必须完全覆盖燃料表面;
    b)泡沫喷射结束前火应完全熄灭;
    c)灭火后泡沫覆盖的燃料不得复燃、烛烧或闪燃。
5.2.4.10 跌落试验要求
    喷头按6.13进行跌落试验,应无损坏、松动。
5.2.5 泡沫钩管
5.2.5.1 标志
    在泡沫钩管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发泡倍数、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等。
5.2.5.2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514的规定,如采用其他类型的连接型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
5.2.5.3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表10
5.2.5.4 防倾倒性能
    泡沫钩管按6.29进行防倾倒试验,应无倾倒脱离罐壁现象。
5.2.6 泡沫炮
5.2.6.1 标志
    泡沫炮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工作压力范围、流量、射程、回转角、俯角、仰角、混合比范围(带自吸装置的泡沫炮)、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等。
5.2.6.2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514、GB/T 9112的规定,如采用其他类型的连接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6.3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表11
5.2.6.4 转动要求
    按6.30进行试验,泡沫炮的水平回转角、仰角、俯角、回转速度均不应低于产品公布值。
5.2.6.5操作性能
    按6.30进行试验,泡沫炮转动、升降俯仰应灵活、无卡阻现象,各控制手柄(轮)应操作灵活,传动机构应安全可靠,泡沫炮的俯仰回转机构应具有自锁功能或设锁紧装置。
5.2.6.6 喷射稳定性能
    按6.31.2进行喷射试验,泡沫炮在整个水平回转角范围内作最小仰角喷射时应稳定可靠,不得有滑移和倾翻现象。
5.2.6.7 电控器
    电控器的耐电压和绝缘性能应符合GB/T 14048.1的规定。
5.2.6.8 强度和密封要求
    a)泡沫炮的受压部分(炮筒除外)按6.3进行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5min,各连接部件应无渗漏现象。
    b)泡沫炮的受压部分(炮筒除外)按6.2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5min,炮体不得有冒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现象。
5.2.7 泡沫枪
5.2.7.1 标志
    泡沫枪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至少应标示:产品名称、工作压力、射程、流量、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等。
5.2.7.2 接口型式和尺寸
    接口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514的规定。
5,2.7.3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表12
5.2.7.4 低倍数中倍数联用泡沫枪的要求
    低倍数中倍数联用泡沫枪,应明确标示出切换(低倍数、中倍数)的位置,切换应可靠。
5.2.7.5 自吸式泡沫枪的要求
    自吸式泡沫枪的混合比应符合5.1.1.5的规定,并在吸液管路上应设有防止倒流的装置。
5.2.7.6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压力下连续喷射10min,应无松动、结构损坏。
5.2.7.7 强度与密封要求
    a)泡沫枪按6.3进行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保持5min,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b)泡沫枪按6.2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5min,枪体不得有出汗、裂纹及永久变形等现象。
5.2.7.8 跌落试验要求
    泡沫枪按6.13进行跌落试验,应无损坏松动。
5.2.7.9 耐盐雾腐蚀要求
    按6.27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枪体应无明显的腐蚀损坏。
5.2.7.10 非金属件性能要求
    采用非金属件(如PVC塑料)的枪筒,非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
5.2.8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5.2.8.1 标志
    中倍泡沫产生器的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工作压力、流量范围、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等。
5.2.8.2 连接型式和尺寸
    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9112和GB/T 3098.1~3098.3的规定,采用其他的连接形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2.8.3 材料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中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部件如壳体、发泡网、喷嘴等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相应的防腐处理。
5.2.8.4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表13
5.2.8.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压力下连续喷射10min,产生器应无松动、损坏。
5.2.8.6 手提式(移动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a)接口型式和尺寸
    接口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514的要求。
    b)跌落试验要求
    按6.13进行跌落试验,应无损伤。
5.2.9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5.2.9.1 标志
    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工作压力范围、流量、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产品编号等。
5.2.9.2 材料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中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部件如壳体、发泡网、喷嘴等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作相应的防腐处理。
5.2.9.3 主要性能参数
    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表14
5.2.9.4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压力下连续喷射10min,产生器应无松动、结构损坏现象。
5.2.9.5 叶轮的超转速要求
    水轮驱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按6.33进行叶轮的超转速试验,叶轮及其连接装配部分应无任何影响机械强度的松动和损坏。
5.2.9.6 叶轮的静平衡要求
    按6.34进行试验,叶轮的最大不平衡重量不应大于5g。
5.2.9.7 手提式(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生产器
     a)接口型式和尺寸
     接口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514的规定。
     b)跌落试验要求
     按6.13进行跌落试验,应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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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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