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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再充装


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灭火剂除外)。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 应使用密闭的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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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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