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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会展建筑


11.0.1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对展区和展物的布设及展示、会务及交流等的需求;
    2 应适应信息化综合服务功能的发展;
    3 应满足会展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1.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的有关规定。
表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1.0.2
表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1.0.2
表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1.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会展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1.0.4 公共区域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电话。
11.0.5 信息网络系统应适应灵活布展的需求,并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信息端口。公共区域宜提供无线接入。
11.0.6 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有线电视终端。
11.0.7 展厅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面积、空间高度、扬声器的布局等,选择扬声器的类型及功率。
11.0.8 对于有多种语言讲解需求的会展建筑,宜设置电子语音或多媒体信息导览系统。
11.0.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检测会展建筑的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展厅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11.0.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会展中心建筑客流大、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点,采取人防与技术防范相配套的措施,并宜设置防暴安检和检票等系统。
1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适应展厅建筑面积大、空间高的结构特点,采取合适的火灾探测技术。

条文说明
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的规定及设计标准,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特大型馆:总展览面积大于100000㎡;大型馆:总展览面积30000㎡~100000㎡;中型馆:总展览面积10000㎡~30000㎡;小型馆:总展览面积小于10000㎡。
11.0.11 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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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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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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