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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融建筑


13.0.1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金融业务的需求;
    2 应为金融业务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3 应满足金融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3.0.3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的有关规定。
表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3.0.2
表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3.0.2
表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3.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金融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3.0.4 信息接入系统应根据业务的需要,将公共通信或金融业务专用信息网引入金融建筑内。金融业务专用信息网的接入宜采用双路由方式。
13.0.5 卫星通信系统应满足金融业务专用通信的信息实时性的需求。
13.0.6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金融网络业务信息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13.0.7 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金融建筑的运行与管理需求。
1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面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3.0.2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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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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