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