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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条文说明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9.6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施必不可少。此外,采光井、采光天窗处,都要做好防水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进入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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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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