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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制定地下工程防水方案时,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合理的排水措施。
6.1.2 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自流排水法。无自流排水条件且防水要求较高的地下工程,可采用渗排水、盲沟排水、盲管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或机械抽水等排水方法。但应防止由于排水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地面建筑物及农田水利设施。
    通向江、河、湖、海的排水口高程,低于洪(潮)水位时,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6.1.3 隧道、坑道工程应采用贴壁式衬砌,对防水防潮要求较高的工程应采用复合式衬砌,也可采用离壁式衬砌或衬套。

条文说明
6.1.1 排水是指采用疏导的方法将地下水有组织地经排水系统排出,以削弱水对地下结构的压力,减小水对结构的渗透,从而辅助地下工程达到防水的目的。因此,地下工程在进行防水方案选择时,可根据工程所处的环境地质条件,适当考虑排水措施。
6.1.2 当排水口标高确定无法高于最高洪(潮)水位标高时,为使地下工程的地下水能顺利排出,必须采取防倒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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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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