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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设置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条文说明
3.2.1、3.2.2 这两条内容等效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ISO14520和《洁净气体灭火剂灭火系统设计规范》NFPA2001标准的技术内涵;沿用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国家标准,如《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的表述方式。从广义上明确地规定了各类气体灭火剂可用来扑救的火灾与不能扑救的某些物质的火灾,即是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了划定。
    但是,从实际应用角度方面来说,人们愿意接受另外一种更实际的表述方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典型应用场所或对象:
 电器和电子设备;
 通讯设备;
 易燃、可燃的液体和气体;
 其他高价值的财产和重要场所(部位)。
    这些的确都是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而且是最适宜的。
    凡固体类(含木材、纸张、塑料、电器等)火灾,本规范都指扑救表面火灾而言,所做的技术规定和给定的技术数据,都是在此前提下给出的;不仅是七氟丙烷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如此,凡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以及除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概无例外。也就是说,本规范的规定不适用于固体深位火灾。
对于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因其灭火效能较低,以及在高压喷放时可能导致可燃易燃液体飞溅及汽化,有造成火势扩大蔓延的危险,一般不提倡用于扑救主燃料为液体的火灾。
3.2.3 对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剂混合制得,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各生产单位相差很大。制造工艺、配方选择不合理等因素均可导致发生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在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引起火灾、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在科学、审慎的基础上对热气溶胶灭火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进行严格的技术、生产和使用管理。多年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实验研究,特别是大量的工程实践例证证明: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其他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目前国内外既无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没有应用成熟的产品,本着“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基本原则,本规范提出了对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在电气火灾中应用的限制规定。今后,若确有被理论和实践证明不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的其他型热气溶胶产品出现时,本条款可进行有关内容的修改。当然,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如:制药、芯片加工等处),不应使用热气溶胶产品。
3.2.4 防护区的划分,是从有利于保证全淹没灭火系统实现灭火条件的要求方面提出来的。
    不宜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划分防护区,即使它们所采用的灭火设计浓度相同,甚至有部分联通,也不宜那样去做。这是因为在极短的灭火剂喷放时间里,两个及两个以上空间难于实现灭火剂浓度的均匀分布,会延误灭火时间,或造成灭火失败。
    对于含吊顶层或地板下的防护区,各层面相邻,管网分配方便,在设计计算上比较容易保证灭火剂的管网流量分配,为节省设备投资和工程费用,可考虑按一个防护区来设计,但需保证在设计计算上细致、精确。
    对采用管网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的划定,是在国家标准《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有关的工程应用实践验证,根据实际需求而稍有扩大;对预制灭火系统,其防护区面积和容积的确定也是通过大量的工程应用实践而得出的。
3.2.5 当防护区的相邻区域设有水喷淋或其他灭火系统时,其隔墙或外墙上的门窗的耐火极限可低于0.5h,但不应低于0.25h。当吊顶层与工作层划为同一防护区时,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做要求。
3.2.6 该条等同采用了我国国家标准《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的规定。
    热气溶胶灭火剂在实施灭火时所产生的气体量比七氟丙烷和IG541要少50%以上,再加上喷放相对缓慢,不会造成防护区内压力急速明显上升,所以,当采用热气溶胶灭火系统时可以放宽对围护结构承压的要求。
3.2.7 防护区需要开设泄压口,是因为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
    有了泄压口,一定有灭火剂从此流失。在灭火设计用量公式中,对于喷放过程阶段内的流失量已经在设计用量中考虑;而灭火浸渍阶段内的流失量却没有包括。对于浸渍时间要求10min以上,而门、窗缝隙比较大,密封较差的防护区,其泄漏的补偿问题,可通过门风扇试验进行确定。
    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
3.2.8 条文中“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可理解为: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3.2.9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例如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3.2.10 由于固体的气溶胶发生剂在启动、产生热气溶胶速率等方面受温度和压力的影响不显著,通常对使用热气溶胶的防护区环境温度可以放宽到不低于-20℃。但温度低于0℃时会使热气溶胶在防护区的扩散速度降低,此时要对热气溶胶的设计灭火密度进行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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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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