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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系统功能性能的检测


5.3.1 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及性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指标还应符合本规范第3.3.11条~第3.3.13条和第3.4.6条的规定。功能性能检测表应符合表5.3.1的格式要求。

表5.3.1 功能性能检测表

表5.3.1  功能性能检测表
 续表 5.3.1
续表5.3.1

5.3.2 系统工程明确约定的其他功能性能要求,应列入验收内容。

条文说明
5.3.1 验收时功能性能检测表可参照表5.3.1自行设定。
5.3.2 系统工程明确约定是指甲方、乙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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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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