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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站址选择


3.2.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3.2.2 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3.2.3 充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密切结合,以满足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自动化的要求。
3.2.4 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注:干式变压器包括SF6气体变压器和环氧树脂浇铸变压器等。

3.2.5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2.6 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2.7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2.8 充电站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条文说明
3.2.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如国家电网公司《充电站建设指导意见》的选址原则为:
    (1)充电站和电池更换站的站址可选择在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也可选择在公司所属营业场所或公交、邮政等集团车队的专用停车区域;交流充电桩的建设可选择在公共建筑(商场、办公写字楼等)和住宅小区等的公共停车场或充电站内,也可选择在公司营业场所停车场。
    (2)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对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站内外道路等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3)选址中应考虑电气安全,并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4)充电设施选址应发挥电动汽车应用示范效应,加快社会公众对电动汽车的接受。
3.2.2 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便于车辆通行,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3.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建(构)筑物厂房类别根据建设条件的不同进行划分。小型充电站可直接由低压供电,建(构)筑物厂房类别为戊类;中型充电站或大型充电站的配电变压器宜选用干式变压器,此时,建(构)筑物厂房类别为丁类;当选用油浸变压器时,建(构)筑物厂房类别为丙类。
3.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在选址时应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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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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