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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加臭剂的更换


3.3. 1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2 在更换加臭剂前至少48h,燃气供应单位应以公告等形式将更换时间和区域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应将更换后的加臭剂气味特点告知用户。
3.3.2 更换加臭剂前,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
3.3.3 更换加臭剂前,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件必须更换,并应能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
3.3.4在更换加臭剂阶段,新旧两种加臭剂不得发生反应、不得互相抵消臭味。

条文说明
3.3.1本条是对加臭剂更换准备工作提出的要求。燃气供应单位在更换加臭剂前应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更换后加臭剂的特点。
        加臭剂更换前要做的另一件重要工作是:至少在更换加臭剂48h前通知所有涉及更换加臭剂的燃气用户,尤其是应将更换后加臭剂气味的特点告知用户。
3.3.2本条强调更换加臭剂前一定要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如果加臭装置不能适应新的加臭剂的加臭要求,要对其进行改造或更换。
3.3.3本条规定加臭装置中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密封件一定要更换,并要适应新的加臭剂。
3.3.4本条规定了在更换加臭剂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的问题,对更换的新加臭剂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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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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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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