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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6.3.1 加臭装置维护和检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3.2 应定期对加臭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6.3.3 加臭装置的安全阀、仪表等国家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6.3.4 当发生故障需要切换加臭泵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切换和检修。完成检修的加臭装置应经过不少于24h的试运行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或转为备用。
6.3.5 加臭装置检修时,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除臭剂、消除剂的稀释液和吸附剂等

条文说明
6.3.2 本条对加臭装置的维护提出了要求。维护记录要及时准确。记录的管理存档要执行各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6.3.4 本条强调检修后的加臭装置要经过一定的运行时间,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转为备用。
6.3.5 本条强调检修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除臭剂、消除剂的稀释液和吸附剂等。以四氢噻吩为例,由于四氢噻吩除臭剂的冰点为—4℃,使用时要避免温度过低,以免造成除味效果降低;在出现遗洒和泄漏等状况时,要使用四氢噻吩消除剂的稀释液进行处理;由于四氢噻吩消除剂的氧化性较强,为避免反应过于剧烈导致起火,严禁用消除剂直接接触四氢噻吩;四氢噻吩消除剂的稀释液要由消除剂和水按重量比1:4配成,配制溶液时需佩戴防护用具,并使用玻璃或塑料容器;使用后的残留液体要送到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厂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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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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