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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和评定


3.0.1 申请住宅性能认定应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进行。
3.0.2 评审工作应由评审机构组织接受过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培训,熟悉本标准,并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专家进行。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或本单位设计、建造住宅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提交相应的住宅性能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3.0.3 评审工作包括设计审查、中期检查、终审三个环节。其中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中期检查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终审在项目竣工后进行。
3.0.4 住宅性能评定原则上以单栋住宅为对象,也可以单套住宅或住区为对象进行评定。评定单栋和单套住宅,凡涉及所处公共环境的指标,以对该公共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0.5 申请住宅性能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项目位置图; 
    2 规划设计说明; 
    3 规划方案图; 
    4 规划分析图 ( 包括规划结构、交通、公建、绿化等分析图 ) ; 
    5 环境设计示意图; 
    6 管线综合规划图; 
    7 竖向设计图; 
    8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用地平衡表、配套公建设施一览表; 
    9 住宅设计图;
    10 新技术实施方案及预期效益; 
    11 新技术应用一览表; 
    12 项目如果进行了超出标准规范限制的设计,尚需提交超限审查意见。
3.0.6 进行中期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设计审查意见执行情况报告; 
    2 施工组织与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3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其执行情况; 
    4 建筑材料和部品的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5 工程施工质量; 
    6 其他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
3.0.7 终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1 设计审查和中期检查意见执行情况报告;
    2 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3 项目规划设计图纸; 
    4 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覆盖面和效益统计清单 ( 重点是结构体系、建筑节能、节水措施、装修情况和智能化技术应用等 ) ; 
    5 相关资质单位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或经认定能够达到性能要求的构造做法清单; 
    6 政府部门颁发的该项目计划批文和土地、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等施工图审查文件; 
    7 经济效益分析。
3.0.8 住宅性能的终审一般由2组专家同时进行,其中一组负责评审适用性能和环境性能,另一组负责评审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每组专家人数3~4人。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设计文件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等程序,对照本标准分别打分。
3.0.9 本标准附录评定指标中每个子项的评分结果,在不分档打分的子项,只有得分和不得分两种选择。在分档打分的子项,以罗马数字Ⅲ、Ⅱ、 I 区分不同的评分要求。为防止同一子项重复得分,较低档的分值用括弧( )表示。在使用评定指标时,同一条目中如包含多项要求,必须全部满足才能得分。凡前提条件与子项规定的要求无关时,该子项可直接得分。
3.0.10 本标准附录中,评定指标的分值设定为:适用性能和环境性能满分为250分,经济性能和安全性能满分为200分,耐久性能满分为100分,总计满分1000分。各性能的最终得分,为本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
3.0.11 住宅综合性能等级按以下方法判别:
    1 A 级住宅:含有“☆”的子项全部得分,且适用性能和环境性能得分等于或高于150分,经济性能和安全性能得分等于或高于120分,耐久性能得分等于或高于60分,评为A级住宅。其中总分等于或高于600分但低于720分为lA等级;总分等于或高于720分但低于850分为2A等级;总分850分以上,且满足所有含有“★”的子项为3A等级。 
    2 B 级住宅:含有“☆”的子项中有一项或多项未能得分,或虽然含有“☆”的子项全部得分,但某方面性能未达到 A 级住宅得分要求的,评为B级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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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5036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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