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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照明控制


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制,并可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控制;
      2 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等,宜单灯设置照明开关;
      3 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宜分区或分组设置照明开关。
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术室无影灯和一般照明,应分别设置照明开关;
      2 X线诊断设备、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诊疗设备工作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工作室及控制室内设双控开关;
      3 紫外线消毒灯的开关应区别于一般照明开关,且安装高度宜为底边距地1.8m;
      4 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开关;
      5 精神病房照明、空调开关,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6 精神病房电源插座带电状态应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 夜间照明开关宜由护士站统一控制。
8.5.3 病房的走道照明宜采用分组、分时段或调光等控制方式。
8.5.4 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控制。
8.5.5 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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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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