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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规划原则


6.1.1 城市电网规划应分层分区,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应避免重叠、交错。
6.1.2 城市电源应与城市电网同步规划,城市电网应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和地区负荷密度,规划电源和走廊用地。
6.1.3 城市电网规划应满足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各级电网的接线宜标准化,并应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求。
6.1.4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管线综合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关站、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条文说明
6.1.1 贯彻“分层分区”原则,有利于城网安全、经济运行和合理供电。分层指按电压等级分层。分区指在分层下,按负荷和电源的地理分布特点来划分供电区。一个电压层可划分为一个供电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供电区。
6.1.3 为避免城市电网发展过程频繁的改造,城市电网应在合理预测饱和负荷的基础上,确定目标网架,并以此依据指导近期电网建设,实现城市电网远近期发展的有效衔接。
    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城市电网应根据负荷水平、供电可靠性要求和电网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地选择接线方式。
    (1)特大型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重点城市220kV及以上电网应按双环网标准建设,当不能形成地理上的环网时,可采用C形电气环网。
    (2)城市人口、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重点地区在电网结构上应满足供电安全N-1准则的要求,特别重要的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N-1-1准则的要求。
    (3)城市重要用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应有备用电源。如有需要,宜设应急保安电源。备用电源原则上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发电厂)或来自同一变电站(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6.1.4 电力供应是带有一定垄断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电力供应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所以,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配套,合理发展,做到优质服务,保证供电;同时,城市规划也应为城市电力建设创造条件,在规划阶段,根据建设需要,合理预留供电设施用地,保证其规划建设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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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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