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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4.0.1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4.0.2 详细规划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搜集总体规划区内各项工程建设的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以及已编制的城市工程地质图系。
4.0.2.2 初步查明地质(地层、构造)、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地基岩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土的最大冻结深度,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等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并应初步查明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类型、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4.0.2.3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和规律,以及环境水的腐蚀性。
4.0.2.4 进一步分析研究规划区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并对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4.0.2.5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0.2.6 在综合整理、分析研究各项勘察工作中所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及工程地质图系)。

4.0.3 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4.0.3.1 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近期建设区的规划范围图,包括已建和拟建的各项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及其工程特点的文件等。
4.0.3.2 规划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可为1∶1000~1∶2000,也可采用1∶500的比例尺。

4.0.4 详细规划勘察中,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具有多种地貌单元组合的场地(或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地段:
(1)为追索对规划区的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强烈程度等所必须扩展的地貌单元。
(2)对查明规划区的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等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及工程活动引起的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范围。
4.0.4.2 建筑地段地质、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其它地段不应超过5mm。
4.0.4.3 工程地质测绘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宜大于编制成果图的图纸比例尺。
4.0.4.4 测绘点的选点应具代表性。观测点数量应能满足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初步查明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对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2~5cm,必要时也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4.0.4.5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地质单元均应有观测点。
4.0.4.6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必要时,可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坑探。
4.0.4.7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和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确定。

4.0.5 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
4.0.5.2 勘探点可按勘探线布置,但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
4.0.5.3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Ⅲ类场地,勘探线可按方格网布置。
4.0.5.4 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场地,应按建筑物平面形状的纵、横两个方向布置勘探线。
4.0.5.5 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按表4.0.5布置勘探点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勘探点资料能够满足表中规定的勘找线、点间距,并符合本节4.0.6条和4.0.7条要求时,可不布置勘探点。
城市中主要干道沿线地带和大型公共设施(如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建设地区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场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城市中主要干道沿线地带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在干道每侧不应少于2条。
在具体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为编制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勘察,其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场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4.0.6 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控制性勘探孔,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或拟建的每幢重大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勘探孔深度的增减原则,可按本规范3.0.7条的规定执行。

4.0.7 详细规划勘察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适当均匀分布。其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段,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且每幢重大建筑物的控制性勘探孔,均应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4.0.7.2 当地下水有可能浸湿基础,且具有不良环境条件时,应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取样地点不宜少于3处。

4.0.8 当详细规划区的建筑地段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3.0.9条及本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及测试工作,查明建筑地段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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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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