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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特殊电力用户供电的技术要求


10.5.1 特殊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根据电网供电条件、用户负荷性质和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5.2 特殊电力用户应分别采取下列不同措施,限制和消除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的危害影响。
        1 具有产生谐波源设备的用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等措施对谐波污染进行治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和《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
        2 具有产生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用户应采取措施,使其冲击、波动负荷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闪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有关规定;
        3 下列不同电压等级的不对称负荷所引起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
          1)对60A以下的220/380V单相负荷用户,提供单相供电,超过60A的宜采用三相供电;
          2)中压用户若采用单相供电时,应将多台的单相负荷设备平衡分布在三相线路上;
          3)10kV及以上的单相负荷或虽是三相负荷而有可能不对称运行的大型设备,若三相用电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核算电压不平衡度。
        4 对于电压暂降、波动和谐波等可能造成连续生产中断和严重损失或显著影响产品质量的用户,可根据负荷性质自行装设电能质量补偿装置。


条文说明
10.5.1 本条说明了特殊用户的种类和对特殊用户供电的基本原则。为了防止对电力设备产生有害影响和对用户造成危害,对特殊用户的供电方式应综合考虑供用电的安全、经济、用户用电性质、容量、电网供电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5.2 本条对一些特殊用户提出供电的技术要求:
        1 对谐波源用户的要求。各类工矿企业、运输等非线性负荷,引起电网电压及电流的畸变,称为谐波源。谐波对电网设备和用户用电设备造成很大危害。所以,要求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及电网的电压畸变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等的规定要求,否则应采取措施,如加装无源或有源滤波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电力电容器加装串联电抗器等,以保证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用户所造成的谐波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
        2 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用户的用电要求。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使电能质量严重恶化,危及电机等电力设备正常运行,引起灯光闪烁,影响生产和生活质量。这类负荷应经过治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规定要求后,方可接入电网。为限制冲击、波动等负荷对电网产生电压波动和闪变,除要求用户采取就地装设静止无功补偿设备和改善其运行工况等措施外,供电企业可根据项目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和电网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供电方案,必要时可采用提高接入系统电压等级、增加供电电源的短路容量以及减少线路阻抗等措施。
        3 对不对称负荷用户的用电要求。不对称负荷会引起负序电流(零序电流),从而导致三相电压不平衡,会造成电机发热、振动等许多危害。所以要求电网中电压不平衡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要求,否则应采取平衡化的技术措施。本规范列举了三项防止和消除电网不平衡的措施,在实际供电方案中可根据当地电网实际条件进行验算,以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
        4 对电压敏感负荷用户的用电要求。一些特殊用户所产生的电压暂降、波动和谐波等将造成连续生产中断或显著影响产品质量。一般应根据负荷性质,由用户自行装设电能质量补偿装置,如动态电压恢复器(DVR)、快速固态切换开关(SSTS)以及有源滤波器(APF)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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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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