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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宜为锅炉房总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汽车运煤时,应利用社会运力,当无条件时,应设置自备汽车及卸煤的辅助设施。
5.2.2 火车运煤时,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5.2.3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
合下列要求:
    1 火车和船舶运煤,宜为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宜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4 在建筑气候经常性连续降雨地区,对露天设置的煤场,宜将其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4~8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应设闭式贮煤仓。
5.2.5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蜕的措施。
5.2.6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5.2.7 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5.2.8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9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煤工作制运行。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6h;
    2 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1h;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6h。
5.2.10 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宜采用下列方式:
    1 总耗煤量小于等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2 总耗煤量大于1t/h,且小于等于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3 总耗煤量大于6t/h,且小于等于15t/h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4 总耗煤量大于15t/h,且小于等于60t/h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5 总耗煤量大于60t/h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注:当采用单路带式辅送机运煤时.其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2.11 锅炉炉前煤(粉)仓的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为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煤仓时,其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18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8~10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5.2.13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m;
    2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
    3 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
    4 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5.2.14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2 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
    3 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
    4 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道应做成踏步;
    5 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
5.2.15 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不小于连续8h的检修时间。
    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设备。
5.2.16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设置均匀给料装置。
5.2.17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5.2.1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并官采用机械或气力干式方式输送。
5.2.19 灰渣场的贮量,宜为3~5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5.2.20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2 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3 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措施;
    4 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灰渣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5 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2.3m;火车运灰渣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3.5m;
    6 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汽化装置。
5.2.21 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22 锅炉房最大计算灰渣量大于等于1t/h时,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系统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5.2.23 锅炉采用水力除渣方式时,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灰,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系统,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
5.2.24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设计;
    2 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3 灰渣泵应有备用;
    4 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输送高浓度灰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沟底宜采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5 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6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响扩建。
5.2.25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宜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26 石灰石粉中间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3d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石灰石粉日用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12h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
5.2.27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用气力方式。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是按原规范第8.1.1条并结合《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有关内容的修改条文。锅炉房煤场应有卸煤及转堆的设备,需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来煤的运输方式并结合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大中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为火车或船舶运煤,其卸煤及转堆操作较为频繁,需采用机械化方式来卸煤、转运和堆高。主要设备有抓斗起重机、装载机和码头上煤机械等设备来完成这些作业。
    对中小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由当地煤炭公司或附近煤矿供煤,用汽车运煤,中型锅炉房则采用自卸汽车,小型锅炉房采用人工卸煤。
    不同的运煤方式,采用不同的卸煤及转堆设备,采用哪一种卸煤及转堆设备,应与当地运输部门协商确定,同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来选择卸煤方式。
5.2.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条的条文。
    铁路卸煤线的长度是根据运煤车皮数量而定。大型锅炉房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不会超过8节,车皮长度—般均小于15m,以此可以决定卸煤线的长度。
    铁路部门规定,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如超过规定,则要处以罚款。
5.2.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3条的条文。
    本条文基本与原规范条文相同,但对个别地区的煤场规模可结合气象条件和市场煤价影响等情况,适当增加贮煤量。本条文规定的两点系经过大量调查后的统计值,故在条文的用词上采用“宜按”,以留一定灵活性。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固然与运输方式有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锅炉房煤场贮煤量的大小,还与当地气象条件,如冰雪封路、航道冰冻、黄梅雨季及大风停航等影响有关;同时也与供煤季节(如旺季或淡季)、市场煤价、建设地点的基本条件(如旧城锅炉房改造,受条件所限,无地扩建)等因素有关,所以在条文制订时留有适当的灵活性。
5.2.4 本条是原规范第8.1.4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位于经常性多雨地区时,应根据煤的特性、燃烧系统、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来设置一定贮量的干煤棚,以保证锅炉房正常、安全运行。干煤棚容量的确定,原规范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规定采用4~8d总耗煤量,为使两个规范一致,本规范亦改为4~8d总耗煤量。
    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可设贮煤仓,如在市区建锅炉房可减少占地面积和防止煤尘飞扬。
5.2.5 本条是原规范第8.1.5条的内容。
    为防止煤堆的自然而造成煤场火险,本条文规定对自燃性的煤堆,应有防止煤堆自燃的措施。其措施可为将贮煤压实、定期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措施,如留通风孔散热等。
5.2.6 本条是原规范第8.1.6条的内容。
    贮煤场地坪应做必要的处理,一般为将地坪进行平整、垫石、压实或做混凝土地坪等处理。煤场应有一定坡度并应设置煤场的排水措施,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煤场塌陷、积水流淌、贮煤流失而影响周围环境等问题。据调查,国内一些锅炉房较少采用这类措施,以致锅炉房周围的环境很差,给锅炉房用煤的贮存造成一定影响。
5.2.7 本条是原规范第8.1.7条的条文。
    一般锅炉房用煤都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而变.无固定煤种,燃煤使用前需将几种来煤进行混合,以改善锅炉燃烧状况。所以在设计时需考虑设置混煤装置及必要的混煤场地。
5.2.8 本条是原规范第8. 1.8条的内容。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应考虑扩建增加量)、运煤系统的昼夜作业时间和不平衡系数(1.1~1.2)等因素确定,其中运煤系统昼夜作业时间与工作班次有关,不同的工作班次,取用不同的工作时间。
5.2.9 本条是原规范第8.1.9条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2h和18h。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两班运煤工作制与三班运煤工作制的昼夜作业时间分别为不宜大于11h和16h,为取得一致,取用后者,故改为不宜大于11h和16h。
5.2.10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0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文为对锅炉房运煤设备选择的原则性规定:
    1 总耗煤量小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方式。因为小于1t/h耗煤量的锅炉房,一般锅炉容量较小,采用人工方式进入炉前翻斗上煤形式,已能满足锅炉上煤要求。
    2 总耗煤量为1~6t/h时,一般为中小型锅炉房(锅炉房总容量小于40t/h),以采用间隙式机械化设备为主(斗式提升机或埋刮板机),亦可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如带式输送机),可与用户商定。
    3 总耗煤量为6~15t/h时,宜采用连续机械化运输设备(带式输送机)运煤。
    4 总耗煤量为15~60t/h时,锅炉房容量较大(锅炉房总容量一般大于等于100t/h),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 总耗煤量在60t/h以上时,可采用双路运煤系统,因为这种锅炉房属大型锅炉房,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的规定确定,以便两个规范取得一致。
5.2.1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1条的条文。
    锅炉炉前煤仓,通常系指在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前上方,设在锅炉房建筑物上的煤仓。
    本条规定的锅炉炉前煤仓的贮存容量,是通过对各地锅炉房煤仓的贮量和常用运煤机械设备事故检修所需时间的调查和统计而制订出的,其内容与原规范条文一致。在制订炉前煤仓的容量时,已考虑到设备有2~4h的紧急检修时间。对目前使用的1~4t/h快装锅炉,在锅炉房设计时一般为单层建筑,锅炉房不设炉前煤仓,而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贮量一般较小,考虑到这类锅炉可打开锅炉煤闸门后,用人工加煤,因此,将三班运煤的锅炉炉前煤仓(此处即为锅炉本体炉前煤斗)贮量改为1—6h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2条的修订条文。
    本条所述的锅炉房集中煤仓,系指对锅炉容量不大的锅炉房,此时锅炉台数也不多,为降低锅炉房建筑高度,节约土建费用,把每台锅炉分散设置的炉前煤仓取消.而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的锅炉房煤仓,该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按锅炉房额定耗煤量及运煤班次确定,并配备运煤设施。条文中所推荐的煤仓贮量系参照目前一般常用的数据,与原规范8.1.12条一致。
5.2.1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6条的修订条文。
    如运煤胶带宽度太窄,煤在运输过程中易溢出,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带宽不宜小于500mm。
    带式输送机胶带倾角大于16°时,使用中煤块容易滚落,易造成安全事故,故规定胶带倾角不宜大于16°,但输送破碎后的煤时,其倾角可加大到18°。
    胶带倾角大于12°时,在倾角段上不宜卸料,因有一定的带速,用刮板卸料,煤将从旁边溢出,故最好是从水平段上卸料。
5.2.14 本条文为原规范第8.1. 17条的修订条文,主要参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中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从原来的2.2m改为2.5m;栈桥运行通道由原来的0.8m改为1.0m;检修通道的净宽由原来的0.6m改为0.7m,并增加在寒冷地区的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的内容。
5.2.15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8条的条文。
    由于多斗提升机的链条与斗容易磨损,或因煤中没有清除出来的铁片等杂物卡住链条,造成链条断裂,从而造成设备停车抢修或清理。据调查,采用多斗提升机的锅炉房,都反映发生断链较难处理的问题,同时,链条断裂处理的时间较长,一般需要有1个班次的时间才能修复,如有条件能备用1台最好,故仍维持原条文内容。
5.2.16 本条是原规范第8.1.19条的条文。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极易发生燃料的卡、堵现象,因此,在受煤斗到输煤机之间需要设置均匀给料装置,以防止卡堵现象的发生。
5.2.17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0条的条文。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如未采取防水措施或防水措施不好,或地坑内没有排除积水的措施,都将造成地下构筑物积水和积水无法排除的问题,直接影响运煤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无法工作的事故,因此,在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必须要有防水和排除积水的措施,尤其在地下水位高和多雨地区。
5.2.18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2条的修订条文。 为使锅炉房灰渣系统设计合理,经济效益好,应对灰渣系统有关资料如灰渣数量、灰渣特性、除尘器形式、输送距离、当地的地形地势、气象条件、交通运输、环保及综合利用等多种因素分析研究而定,较难具体划分各种系统的适用范围,故在本条文中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为使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渣能更好地加以综合利用,一般排渣采用于式除渣,为方便输送此渣,应将该渣冷却到200℃以下。故本条提出“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实际上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渣系统均设有冷渣设备。
5.2.19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3条的条文。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政策执法力度的加强,国内大多数锅炉房的灰渣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综合利用。据调查,多数锅炉房都留有可以贮存3~5d的灰渣堆场作为周转场地,故本条文仍保留原规范灰渣场的贮量。
5.2.20 本条文与原规范第8.1.24条基本相同,仅作局部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早期锅炉房规范对该倾角的规定为不宜小于55°,1993年版规范改为不宜小于60°。灰渣的流通除与灰渣斗壁面倾角有关外,还与诸多因素有关,如灰渣的含水量、灰渣的粒度等。但也不是说倾角越大越好,因为这样会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建筑造价的上升。经调查综合认为仍以维持内壁倾角不宜小于60°为好。同时,要求灰渣斗的内壁应光滑、耐磨,以尽量避免灰渣黏结在侧壁下不来,而造成所谓“搭桥”现象。
    2 关于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空高度问题。原规范为:汽车运灰渣时,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1m。这是没有考虑运灰渣汽车驾驶室通过排灰渣口,利用倒车至受灰渣斗,再卸入车中。本次修订中将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改为不应小于2.3m。主要原因是,据查核,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实际载重量为3.5t)的全高(即驾驶室高度)为2.18m,因此将高度改为2.3m,这样常用的解放牌国产4t自卸汽车可以在灰渣斗下自由装卸。同时,考虑到其他型号车辆(如黄河牌7t自卸汽车的车身卸料部分高度为2.1m),亦可利用汽车后退来卸运灰渣的灵活性。
5.2.21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5条的条文。
    本条文为按常规小时灰渣量的计算方法,其不平衡系数1.1~1.2亦维持原规范不做修改。
5.2.22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6条的条文。
    灰渣量大于等于1t/h的锅炉房,其锅炉房总容量约为2台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为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环境条件,这类容量的锅炉房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如刮板或埋刮板输送机等)或水力除灰渣方式(如配置水磨除尘器及水力冲灰渣等)。这类形式的锅炉房国内较多,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使用效果较好,予以保留。
5.2.23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7条的条文。
    除尘器排出的灰应采用密闭式输送系统,以防止二次污染,也可利用锅炉的水力除灰渣系统一起排除,这样既节约投资,又简化布置,在技术和经济上均较合理。但当除尘器排出的灰可以综合利用时(如制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等),则亦可分别排除,综合利用。
5.2.24 本条是原规范第8.1.28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运行经验,常规装有激流喷嘴并敷设镶板的锅炉房灰渣沟,灰沟坡度不应小于1%,渣沟不应小于1.5%,液态排渣沟不应小于2%,在运行中一般都能满足要求,故本条仍保留原规范这部分内容。对输送高浓度灰渣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其坡度应适当加大。为了节约用水,冲灰沟的水应循环使用,尤其是从水膜除尘器下来的冲灰水,pH值较低,未中和处理前不应排放,应循环使用,这也有利于防止污染。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以节约灰渣沟的投资和减少灰渣沟沿途阻力,使灰渣流动顺畅。同时,在锅炉房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灰渣沟的布置,不影响锅炉房今后的扩建,尽量布置在锅炉房后面或布置在不影响锅炉房今后扩建的地方。
5.2.2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其化学成分和粒度一般按锅炉制造厂的技术要求从市场采购。
    一些工厂的实践表明,厂内自制石灰石粉不仅增加了初投资,且厂内环境粉尘污染大,难以治理,因此,应尽量从市场采购成品粉。目前许多工厂采用了这一方式,证明是可行的。
5.2.2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灰石粉添加系统是保证锅炉烟气中SO2排放量达标的一个重要系统,为保证运行中石灰石粉的正常供应,确保烟气脱硫效果,特规定有关石灰石贮仓的容量要求。对于厂内设仓的方法可以根据锅炉房的规模和用户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以按以下方法考虑。
    1 中间仓/日用仓系统。本系统是利用石灰石粉密封罐车自带的风机将石灰石粉卸至全厂公用的中间仓,然后将中间仓内石灰石粉通过仓泵及正压密相气力输送系统送至每台锅炉的炉前日用仓,再通过炉前石灰石粉给料机及石灰石粉输送风机将石灰石粉送进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较正规,系统复杂.投资大,较适用于锅炉台数多.单炉容量大的场合。
    2 中间仓直接进炉系统。该系统没有炉前日用仓系统,利用专用仓泵直接将中间仓的石灰石粉送至每台锅炉的炉膛。该系统相对简单,但由于受仓泵扬程限制,较适合于锅炉台数为1~2台的场合。
    3 炉前直接与煤混合系统。该系统一般在每台锅炉的炉前煤仓附近设石灰石粉仓,厂外来的石灰石粉打包后由单轨吊卸至炉前石灰石粉仓,然后直接由给料机将石灰石粉随煤一起进入锅炉。该系统最简单,投资最省,但工人劳动强度大,脱硫效果最差,不推荐采用这一系统。 石灰石粉一般采用公路运输,故规定了中间仓为3d的容量。
5.2.2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石灰石粉的厂内输送,采用气力方式,可以保证石灰石粉的质量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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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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