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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燃油设施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裕量。
6.1.5 不带安全阀的窖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 集小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10%的富裕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0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旷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6.1.13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窖积应小于1m3
6.1.15 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6.1.16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3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3油罐。
6.1.17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8条的修订条文。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选择应根据燃油特性和燃烧室的结构特点进行,同时要考虑燃烧的雾化性能好和对负荷变化的适应性,要考虑其燃烧烟气对大气污染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 本条是原规范第3.2.6条的条文。
    重油温度低时,黏度大,用管道输送困难,更不能满足雾化燃烧要求。因此锅炉在冷炉启动点火时,必须把重油加热到满足输送和雾化燃烧所需的温度。当锅炉房缺乏加热汽源时,则需要采用其他加热重油的措施。现在常用电加热或轻油系统、燃气系统置换等作为辅助办法,待锅炉产汽后再切换成蒸汽加热。
6.1.3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5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采用蒸汽为热源,加热重油进行雾化燃烧,较为经济合理,适合国情。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作为锅炉房冷炉启动点火或临时性加热重油是可取的,但不应作为加热重油的常用设备。
6.1.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2条的修订条文。
    供油泵是燃油锅炉房的心脏,若供油泵停止运行,锅炉房生产运行便会中断。因此供油泵在台数上应有备用,而且在容量上应有一定的富裕量。原条文扬程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扬程的富裕量具体为10%~20%。
6.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3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中常用容积式供油泵和螺杆泵,泵体上一般都带有超压安全阀,但也有部分本体上不带安全阀。为避免因油泵出口阀门关闭而导致油泵超压,必须在出口阀前靠近油泵处的管道上另装设超压安全阀。由于各油泵厂生产的油泵产品结构不一致,为了供油管道系统的安全运行,当采用容积式供油泵时,必须在泵体和出口管段上装设超压安全阀。
6.1.6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4条的修订条文。
    根据以前对100多个单位的调查统计,约有2/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不设置备用,仅有1/3的燃油锅炉房油加热器设置备用。不设置备用的锅炉房,利用停运和假期进行油加热器的清理和检修,而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没有清理和检修机会,一旦发生故障将会影响生产。为保证正常供热要求,对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装设备用油加热器。考虑到原条文加热面富裕量不够具体,此次修订中将加热面适当的富裕量具体为10%。
6.1.7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2条的修订条文。本条在原条文的内容上增加了3点内容:
    1 明确了日用油箱应安装在独立的房间内。
    2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由于室内油箱容积不够,故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3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日用油箱油位,一般采用高低油位位式控制,但当锅炉房容量较大时,日用油箱低油位,贮油量不足锅炉房20min耗油量时,应采用油位连续自动控制,30t/h锅炉房耗油量约为2000kg/h,20min耗油量约为670kg,因此本规范按锅炉房总蒸发量30t/h耗油量作为界线。
6.1.8 本条是原规范第6.2.23条的条文。
    通过调查,燃油锅炉房装设在室外的中间油箱的容量,约有90%以上的锅炉房不超过1d的耗油量就可满足锅炉房正常运行的要求,而且设计上一般也按此执行,未发现不正常现象。
6.1.9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0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内的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避免箱内逸出的油气散发到室内。否则,不但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油气长期聚存在室内,有可能形成可燃爆炸性气体的危险。闭式油箱上应装设通气管接至室外。通气管的管口位置方向不应靠近有火星散发的部位。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止雨水从管口流入油箱的设施。
6.1.10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8条的条文。
    在布置油箱的时候.宜使油箱的高度高于油泵的吸入口,形成灌注头.使油能自流入油泵,避免油泵空转而不出油。
6.1.1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9条的条文。
    设在室内的油箱应有防火措施,当发生危急事故时,应把油箱内的油迅速排出,放到室外事故油箱或具有安全贮存的地方。
紧急排油管上的阀门,应设在安全的地点,当事故发生,采取紧急排放操作时,不应危急人身的安全。
    从安全角度考虑,排油管上明确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同时结合民用建筑锅炉房的特点,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和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可以保证在室内油箱需要放空时可以放空,保证安全。室外事故贮油罐采用埋地布置,可以使室内日用油箱事故排空方便,本身也安全和有利总图布置。
6.1.13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1条的条文。
    室内重油箱被加热的温度,按适合沉淀脱水和黏度的需要,60号重油为50~74℃;100号重油为57~81℃;200号重油为65~80℃。如超过90℃易发生冒顶事故。
6.1.1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 24条的条文。
    燃油锅炉房的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如用罐装液化气,则贮罐不应设在锅炉间内,因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
6.1.15 本条是原规范第3.2.25条的条文。
    根据用户反映,由于锅炉燃烧器雾化性能不良,未燃尽的油气可能逸到锅炉尾部,凝聚在受热面上成为油垢,当这种油气聚积到一定程度,即可着火燃烧,形成尾部二次燃烧现象。这种情况发生后,往往对装有空气预热器的锅炉,会把空气预热器烧坏;对未装空气预热器的锅炉,当二次燃烧发生时,亦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为了解决二次燃烧问题,采用蒸汽吹灰或灭火是比较方便有效的防止措施。
6.1.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一般采用燃油点火及助燃。如点火及助燃的总的燃油耗量不大,为简化系统,往往采用轻油点火及助燃。根据了解油罐的数量: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设置1个20m3油罐即可满足要求;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设置2个20m3油罐即可满足要求。
6.1.1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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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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