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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燃气系统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 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条文说明
7.0.1 本条是原规范第3.3.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燃烧器型号规格由设计确定时,本条提出选择燃烧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还应考虑价格因素和环保要求。
7.0.2 本条是原规范第3.3.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考虑到锅炉房的备用燃料,与正常使用的燃料性质有所不同,为使锅炉燃烧系统在使用备用燃料时也能正常运行,规定对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是必要的。
7.0.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液化石油气密度约是空气密度的2.5倍,为防止可能泄漏的气体随地面流入室外地道、管沟(井)等没施聚积而发生危险,增加此强制性条文规定。
7.0.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燃气净化、凋压箱(站)和计量装置设计等有明确规定,锅炉房设计遵照该规范进行。
7.0.5 本条是原规范第3.3.8条的修订条文。
    调压箱露天布置或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上独立建构筑物内,即使系统有泄漏也较安全。东南亚地区小型燃气调压箱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比较普遍,其产品也已进入我国,但由于技术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放在地下建、构筑物内仍不适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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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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