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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比例、比例尺


2.5.1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比例应是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2.5.2 城市规划图,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图以外,必须在图上标绘出表示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比例关系的比例与比例尺。
2.5.3 在原图上制作的城市规划图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规划图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应按图2.5.3所示绘制。

图2.5.3形象比例尺图式
图上一小格代表地形实物实际长度为50m

图2.5.3形象比例尺图式

2.5.4 城市规划图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5 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或图例下方。

条文说明
2.5.1、2.5.2 除了与尺度无关的分析图以外,所有的城市规划图都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要求绘制。图上必须标绘表示图形尺寸与实际地形尺寸比例关系的比例尺。
2.5.3 城市规划图在复制过程中,由于放大或缩小,图上的地形尺寸起变化,为避免文字标注的比例关系不能反映规划图放大或缩小后的比例数值,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要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与图形一起复印,虽然放大或缩小,仍能真实反映规划图复印前的比例关系。为绘制和丈量的方便,形象比例尺每格的长度最好为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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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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