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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许可原则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条文说明
3.2.1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款。条文中的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规格书等。
3.2.2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1号令)中均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相关核准程序按《“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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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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