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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中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罐装和加气等场所包括人工制气厂、气体净化厂、输配系统的门站和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以及汽车加气站等,不包括瓶组气化站、调压站和计量站。
5.1.2 本条中厂站主要建(构)筑物是指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厂房(包括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和办公用房。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1.0.5和1.0.8条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采用。

表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表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考虑到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条规定厂站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也就是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5.1.4 燃气厂站的燃气储存设施,主要是保证输配系统中混配缓冲、部分调峰、临时调度、事故应急等。
    本条中的有效储气容积是指将上、中、下游(生产和输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来解决调峰问题,以整个系统达到经济合理为目标,分配在下游城镇燃气厂站应承担的储气量,不包括城镇输配系统中的管道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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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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