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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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景观距离

10.2.1 城市快速路沿车站、港区等大型公共建筑物或沿水面及滨海岸修建时,应保持25~50m的绿化距离,必要时应增设辅路。
10.2.2 通过名胜古迹、风景区的城市快速路,其平纵线形应充分与环境相协调,应保护原有的自然状态和重要历史文化遗址,并应保持不小于20m的景观距离。

 


条文说明
10.2.1、10.2.2 快速路与景观的距离规定考虑以下三点:
    1 本节所列的绿化距离是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修建环线或高架路所定的最小距离。
    2 由于快速路车速在60~100km/h,车中的人能见到的两侧景物是很快就掠过去的,而路面所占的视野比例要大于50%。
    3 如城市快速路规定景观要求距离太宽,将影响城市用地,需要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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