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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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3.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条文说明

3.0.1 建(构)筑物单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体,是影响城市容貌的主要因素,各类建(构)筑物在建设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城市容貌除应保持景观协调外,还应注重创造城市特色。一些城市不重视保持本地风貌,造成千城一面,毫无特色。应当阅读和尊重地方建筑风格形成过程,挖掘当地传统建筑风貌,利用现代技术来满足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创造各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3.0.2 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为使城市历史文脉得以保存,必须重视保护城市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古城,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城市中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也应予以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保护名目,补充了三个层次的空隙,是有意义的新发展。如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历史建筑”或“近代优秀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又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构)筑遗产;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后增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保护那些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景观。另外,仔细地认定保护层次十分重要。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
3.0.3 本条规定了对城市现状建(构)筑物的维护、管理要求。城市建(构)筑物的维护与管理牵涉到规划、市容、城管监察、房地等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外观的整洁、美观。
3.0.4 本条规定了对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是管理的难点,居民不同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导致城市中各种形式的违章搭建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城市社区的市容景观。城市市容管理中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制止违章搭建活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的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建筑立面上安装空调机、窗罩、阳台罩、防盗网的规定等专项条文,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更详细的管理。
3.0.5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顶的容貌要求。
3.0.6 本条规定了临街商业门店及出挑物的管理要求。商业门店的招牌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广告设施与标志”的相关要求;临街建筑出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3.0.7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在追求宽敞、方便的建筑使用空间的同时,也追求舒适的建筑外部环境,这已成为一种趋势。当钢筋水泥的建筑挤满了城市每一寸土地时,人们感受到城市生活环境中最缺少的是绿色。当前的矛盾不仅是绿化面积与建筑用地的矛盾,还有绿色如何呈现的问题。以往用地分界常采用实体围墙的做法,妨碍了绿色在城市中的显现,因此,我们应在建筑与绿化中寻找平衡,追求绿化与建筑的整体与统一。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显绿的方式作为用地分界形式,把绿化的,概念扩充到城市空间中解决城市绿色不足的矛盾,可以满足市民对绿色需求不断增大的愿望。
3.0.8 城市中各种工地产生的扬尘、噪声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同时也给城市景观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工地自身的安全以及周边行人的安全,必须设置围墙、围栏设施。
3.0.9 本条规定了城市中的雕塑、街景小品的设置要求。城市雕塑建设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进行,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宜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城市雕塑、街景小品的建设宜进行统一规划,保持地方特色,融入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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