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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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园林绿化

5.0. 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道路绿地率指标

5.0.5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6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5.0.7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5.0. 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条文说明

5.0.2 本条明确了城市绿化建设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功能要求。
城市绿化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
5.0.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要求。为满足这些要求,各地应按照《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实行分工负责制。
1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 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3 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4 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5.0.4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是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5.0.6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5.0.7 庭院、阳台、屋顶、立交桥等绿化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构成了城市立体绿化,可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补充,在满足绿化建设指标的同时,实现节约土地资源目标。城市的理想绿地面积应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并且以植物造景为主来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才可能达到人均绿化面积60m2的最佳居住环境,才能充分发挥绿色植物的生态环境效益,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城市生态平衡。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要达到人均绿化面积60m2,仅靠平面绿化是不够的,还应该进行立体绿化。
5.0.8 本条规定了河流、水面的绿化要求。
5.0.9 本条文中的“绿地”指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其范围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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